了。”
沒錯,將“格列寧”以假藥論處,就是基於曹斌所說的兩條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較大爭議。
有的觀點支援“實質論”,因為《藥品管理法》與《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更注重形式,雖處罰較輕,但與藥品管理的職責相符合;
後者更注重實質,在認定上需要嚴格符合刑事責任標準。
僅從形式上認定刑事意義上的假藥,顯然是不合適的。
而“形式論”的支持者則更多,因為司法解釋明顯站在了形式判斷的立場,只要沒有取得批准文號的便按“假藥”論處。
這個問題不僅在司法界有爭議,在法律圈外爭議同樣巨大。在老百姓樸素的價值觀裡,能夠治病救命的就是真藥,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大眾的普遍認知。
但是不管怎麼說,印國仿製藥在法律上面就是假藥,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張偉雖然也有點驚訝他能這麼流利的把這個概念解釋清楚,不過還是說道。
“謝謝你的解釋,不過我想說的是,我的委託人並沒有銷售假藥。”
曹斌聽到這話愣了一下,他本來認為對方的律師應該就是以程勇主觀意願是幫助病人這一點,來為他爭取寬大處理。
結果對面的律師直接就說他並不是銷售假藥?
靠,雖然我也同情他,也想幫助他,但是他出售假藥的事情是事實確鑿的,你們直接就想幫他脫罪嗎?
看來對面這個長相平平無奇的律師,這個傢伙野心有點大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