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章 法院門口的插曲(3 / 3)

小說:影視世界的律師 作者:九灸玖

們沒有辦法承認是自己的失敗,所以就要找一個東西來當做替罪羊。

十年前是漫畫,現在是遊戲,未來又會是什麼?

但是對於孩子,不,應該說對於一個人來說,自由永遠是相對的,自己的自由是在不傷害到別人的情況下。

有的人說看不起聖母,可是大家麻煩分析聖母和聖母婊的區別。

很多人根本就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就在默默的做好事,做志願者,他們付出了自己的時間,金錢無償的為別人奉獻。

難道這樣的人也應該被罵嗎?被罵的不是應該是那些叫別人無私奉獻的聖母婊嗎?傷害別人利益去奉獻了那些人嗎?

之所以要管束人們的自由,就是為了不讓個人的自由影響到別人。

當然了,關於這條法律也有例外,比如說刑法第13條的但書條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比如說青梅竹馬的辯護理由,一個15歲的小男孩和一個13歲的小女孩談戀愛,然後兩個人在你儂我儂的情況下自願發生的關係。

大家認為對這兩個小孩有沒有必要處理?

沒有必要,雖然15歲的小孩子在理論上已經要對強姦承擔刑事責任。

這裡面的立法本意是什麼?

就像鄒雨說的,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和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關係一律按強姦論處?

的的確確是限制了她們的自由,因為如果自由不限制的話,就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社會上就算已知曝光出來的那些變態金魚佬還少嗎?所以才需要保護小孩。

但是一個15歲的小男生和一個13歲的小女生談戀愛,男生有沒有利用女生的無知?

嗯,理論上來說女生都比男生早熟……

所以說這個是唯一一個例外,被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除了這個以外法律上面還有一種叫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說大家最熟悉的冰冰案。

逃稅漏稅那麼多,明顯是觸犯法律了,為什麼沒有把她抓起來呢?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他也不是犯罪,而不是定罪免刑。

在我國刑法當中只有兩個地方使用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種是屬人管轄,如果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然後另一個就是剛才說的冰冰案,她所適用的條款叫做逃稅初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最後沒有抓她,只是讓她把稅款給補繳了,把滯納金給交了,因為這是她第一次被抓獲。

當然了,如果她以後還有這個膽子,呵……

周慕雲看著張偉有些奇怪的問:“你什麼時候口才變得這麼好了?”

“切,我口才一直這麼好,再說了,幹我們這行的口才不好,能混的下去嗎?

對了,我剛才也算是幫了你的忙,對吧?”張偉聽到這話嘿嘿笑道,看他這個表情明顯就是在打什麼壞主意。

周慕雲聽到這話,眼皮跳了跳,總感覺張偉沒打什麼好主意:“嗯……你想幹什麼?”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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