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朝,雖然初幾頭就要開衙,可是官員們的心思並沒有收回,依舊沉浸在過節的氛圍中。 這樣清閒的氣氛,會一直持續到正月二十多,也就是元宵節之後十天,因為在正旦節放假三天,而在元宵卻是放假七到十天。 具體是放幾天,是有欽天監來定的,或許是透過某種陰陽術來確定,最後報皇帝批准。 正旦到元宵,相差不過十來日,官員們自然也不會收心,認真處理國事。 當然,像兵部這樣要緊的衙門會例外,畢竟涉及兵事都不是小事兒。 而且,各衙門也會在這段時間安排好人事值日,其他人則只是去衙門點個卯,然後就自由活動。 不過這只是大部分衙門是這樣,除了兵部外,吏部和都察院這段時間也是非常緊張的,因為他們還要忙著京察。 明代京察制度建立之前,對京官的考核主要採用考滿的形式。 但考滿制度偏重於官員在該職位所做出的成績,並且考滿三年一考,對官員三考也就是九年時間才進行黜陟。 由於考滿週期過長,對貪婪不律的官員,不能及時進行罷黜,中間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官員進行考察,來保證官僚隊伍的純淨,京察制度便逐漸建立起來。 京察是對全體京官德行和能力進行的考察,旌別賢否,懲黜不法官吏,整頓官場風氣。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明代首創的京察制度亦是如此。 洪武六年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對京官三十個月進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這就是京官考滿制度的雛形。 洪武九年十二月,規定每歲一考,九年為滿。 洪武十四年十月,又對京官的考核方式,及考核週期進行了規定,五品以下京官由其所在衙門堂官對其填寫考語。 考核結果或是稱職之語,或是平常之語,或是為不稱職之語,三年為一週期,九年通考黜陟。 四品以上官員的任滿黜陟,由皇帝直接決定。 明初定製,“京官考察,即行黜陟於考滿之時”,洪武時期以考滿形式對京官進行考核,此時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說。 在經歷過一段對京官無定期考察之後,至天順八年才又下旨規定,對京官十年一察。 據《大明會典》記載:“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官考察。” 考滿制度規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時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職,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於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黃寶率先提出京官六年或九年進行一次考察。 對此,弘治皇帝並未引起重視,自然也沒有因此就下旨。 弘治十四年七月,吏部複議南京吏部尚書林瀚等人,重提京察週期過長,地方官員三年入京一次進行朝覲考察。 內外武職官員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選,只有兩京五品以下官員的考察十年才進行一次,間隔時間太久。 明孝宗對此也表示認同,但但依舊沒有下旨改變京察制度。 一直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給事中許天賜以災變上奏,再次請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災變請求調整國策,其實在明朝中期就已經開始,也成為改變國策的一個機會。 或迫於朝中大臣的反覆提議,弘治十七年六月,明孝宗終於下旨:“令兩京吏部各會同都察院並各衙門堂官從公考察,今後每六年一次,著為令。” 自此,六年一察制度才完全建立起來,但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有時並未嚴格遵守六年一察。 或因新皇帝繼位、或因發生天災異變、或因當權者排除異己的需要,都會臨時舉行京察,這樣的考察也被稱為閏察。 閏察起於正德、嘉靖時期,成為權臣傾陷忠厚之人的深坑。 京察的舉行由朝野各衙門協作進行,“部、院主持於上,吏科、河南道、考功司協贊於下”,吏部和都察院堂官從事京察的主持工作。 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負責京察的部門,主要負責京察的具體工作,科道主要負責京察前一系列準備工作,及京察後的拾遺工作,對官員的考察結果最終“以聽上裁”,由皇帝決定被察官員的去留。 南京官員的考察“俱該南京吏部、都察院會同考察,徑自具題”,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職掌,全權由南京部、院負責。 京察由吏部尚書主掌,吏部侍郎的職責為“主贊太宰”,協助吏部尚書工作,其職能貫穿京察的準備、進行和收尾的各個環節。 很不幸,今年發起的京察,或者成為閏察的主掌,就是剛剛回朝的武英殿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拱。 在楊博致仕後,隆慶皇帝並未讓內閣推舉新的吏部尚書,而是直接在旨意中讓高拱掌部。 這也是高拱在回朝後並沒有急於對一些人進行報復的原因,他有的是機會可以慢慢炮製一些人。本小章還未完,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後面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