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交軍機處會同關係衙門議奏。特交的,由軍機處查議其可否,密擬辦法上奏;會同議奏的,或由軍機處主稿,或由所會衙門主稿,臨時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軍機大臣審理擬定,或由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審擬。軍機大臣可在軍機處提訊,也可使用刑訊。應刑訊時,選用內務府公所或於步軍統領衙門進行。凡秋審案件,軍機大臣也參與。
四、重要文武官員之任免及各部尚書、侍郎、各省總督、巡撫、以至道、府、學政、關差、鹽政以及駐防將軍、都統、駐各邊疆地區之領隊大臣、辦事大臣等官員的補放,均由軍機大臣負責開列應補人員名單,交皇帝選擇任用。遇科考,也由軍機大臣開列主考、總裁名單,奏請皇帝選用。複試或殿試,軍機大臣負責核對試卷、檢查筆跡或任命閱卷官。
五、考查行軍之山川、道里與兵馬錢糧:凡有行軍,軍機處根據有關圖書,考查山川險要,道里遠近,如系邊遠地區,圖書中沒有記載地,要考查新舊檔案並加諮訪。應用地兵馬、錢糧,則由戶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門取簡明確數備查。遇有皇帝查訊的問題,即時呈遞。
六、軍機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欽差”身分,往各地檢查或處理一些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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