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皇帝朱由檢知道自己比任何人都看的更遠,想的更廣!
只要自己的皇黨真正做到了凌駕於各種勢力之上,他就可以完成對自己統治集團內部的變革。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完全按照自己的思路走!
用科技來帶動整個生產力的發展,完成自己的各專案標,透過生產力的提升,透過對外經貿的發展來拯救大明!
法是被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說明法的階級性。法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法只能屬於統治階級的。法只能在經濟上、政治上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即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法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透過自己所掌握的國家政權,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不是統治階級中個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應是統治階級個別或部分(階級、階層)意志的體現。
法是統治階級的基本意志的體現。不是全部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要靠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去體現、去貫徹。法不可能包羅永珍。它只規定和調整有關統治階級基本利益的和社會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會關係。
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的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但統治階級意志本身並不能直接形成為法。由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
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之所以採取國家形態是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切行為規則、社會規範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強制性是最強的……即不執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態:即一些列的國家執法組織: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實施。
法的社會性,法的基本屬性——階級性。
在階級社會中,法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執行由一切社會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所具有的為公共利益服務的社會職能,在有關經濟、科技、環境等法律部門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正日益取得發展。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透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
矯正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透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迴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矯正。
預防作用,對於法律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透過法律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最終作用,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加快法治程序,已是當下國家治理的一個緊迫的課題。很自然,人們總是將目光向著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領。同時,法治社會建設也當及時提速,它是主體,是根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是依法治國的參與者、捍衛者、推進者。
無疑,公民意識的覺醒標示著社會文明的歷史性進步,權利時代的到來撬動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轉型。然而,檢視我們身邊的日常生活,開啟每天手邊的報章網路,我們仍然不時為諸多負面的暴力新聞所心驚,而憂慮。哪來這麼多的暴戾之氣、平庸之惡?
知法,守法。其實,更重要的還在反省自身:我們是否真的信法?
崇禎皇帝朱由檢的目標就是將大明真正的法制化!只有法制才是最終對抗儒家的王道!否則,即便他是皇帝,但是他的實力跟幾千年形成的儒家體系的力量比起來,猶如雞蛋比石頭!
“皇上,田貴妃求見。”徐國偉小心翼翼道,皇上近來的心情算是好多了,但是徐國偉卻更加的害怕,他從小跟著皇帝的。
崇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