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成員進入小陪審團,並構成小陪審團成員些就是,國王從起訴陪審團中挑出他所信賴的一部分成員(這些成員構成小陪審團的大部分),然後再點綴性地從外面加入幾成了小陪審團。
顯然,這樣的小陪審團一般都會說被告人有罪,因為其中的大部分陪審員原先就是檢舉被告的人,更為重要的是起員若在法庭審判中(作為小陪審團成員)“裁定”被告無罪,就會受到重罰,因為國王規定一個陪審員不能作互相矛盾“王的這種做法一直心懷不滿,因為這會明顯地導致審判不公。後來民眾的不滿情緒日盛,國王不得已於1351—1352年下令允成員提出反對或迴避,自然那些曾參與起訴陪審團的成員一般就會遭到反對,從而被“淘汰出局”。由此,漸漸地,大小陪並終於在後來完全分離。
但是,國王仍絞盡腦汁力圖控制小陪審團,比如陪審員要由王室官吏挑選;在很長時間裡(約至在陪審團面前提出其它證據或證人;甚至在更長的時間裡,不準被告獲得法律顧問的幫助;陪審團若作出了錯誤的有罪裁定被追究責任,被告對錯誤的有罪判決也沒有正規的可救濟的途徑(對刑事陪審團的錯誤裁定提供新一輪的審判直到17世紀中14世紀已被許可),但是若陪審團作出了無罪裁定,開釋被告,即使是正確的裁定,陪審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