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就說了。”陸文君抿了抿嘴,說道,“如果我們最終得知日升公司確實是用了3d引擎建模做的《叛逆的魯魯修》角色,又怎麼進一步證明這些東西是用了我們初音公司的引擎、演算法和渲染呢?法律我是不懂的,但是程式上的事兒我懂,有些東西,哪怕原始碼有部分相同,都不能證明抄襲呢,何況……是一個已經封好的半成品?”
“這裡面就有門道了,一般來說,大型的、原創型的軟體公司,做引擎也好,做別的軟體也好。在拿原始碼申報軟體著作權的時候,是會做一點手腳的,留一些比較隱晦的錯誤程式碼或者冗餘程式碼進去的。
如果遇到了侵權官司,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正確功能部分的程式碼完全相同,那是沒法證明抄襲的,因為完全有可能是雙方各自開發了實現同樣功能的軟體、在具體實現手段上‘英雄所見略同’。但是如果是冗餘和瑕疵部分的程式碼都被發現完全相同的話,就有很大的機率讓登記時間在後的開發者敗訴了。”
陸文君一時間沒完全聽懂費莉蘿的法言法語,依然略微茫然地看著費莉蘿。費莉蘿想了想,又用人話翻譯了一下:
“這麼說吧,文藝作品著作權,就像是文科的作文考試。老師在評判有沒有作弊抄同學的時候,就看你有沒有整段整段的文字雷同。只要找到雷同點,就會判定為抄襲。因為文藝創作是主觀的、多樣性的。
但是軟體著作權和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這些東西,雖然歸類上也屬於著作權,卻因為其客觀得多,所以就好像是理科的客觀題——在判卷的時候,老師並不能因為兩個學生解題過程一樣、答案也一樣,就判定其抄襲。因為客觀題答案本來就應該是一樣的。
不過,這時候,如果有一道題目其中一個人做錯了,或者在證明題論證過程中有明顯的冗餘廢話瑕疵,而另一個考生連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