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我們並不是苦大仇深的形象,而是‘知違約還堅持違約’的形象。所以,法院如果判了我們輸,能看懂裡面關節的社會公眾壓根就沒幾個。法院不用害怕群體民意,也不用害怕道德風險。如此一來,再加上蘋果勢力龐大,我們輸掉就很正常了。”
法理要想左右庭審的勝敗,這當然是應該的。但牛人都懂得要借勢,應脖子靠法理的同時,你總不能同時既得罪民間樸素道德、又得罪有錢有勢的巨頭。
而馮見雄今天的所作所為,就是既得罪了巨頭,又得罪了樸素道德。
這樣,法官想繞過幾條沒有什麼司法化實踐先例的籠統、原則性法條,判他輸,阻力和壓力就很小了。
畢竟沒人幫馮見雄說話麼。
同時,審判方還禁止了他在公眾輿論場合解釋這個案子的法律適用。這樣一來,他透過微博公知大v們解釋背後原理的路子也堵死了。
三重buff和debuff之下,審判方的傾向是可以預測的。
幾個人回到屋裡,各自脫了外套,在沙發上坐下。
“那我們怎麼辦?”馬和紗給大家倒好茶水,急切地問。
“等。一審輸了,還能上訴。我們爭取在二審拿下就行。”馮見雄智珠在握的樣子。
“二審我們就有優勢了麼?”馬和紗依然不懂,想不通為什麼要期待二審。
“相對而言,有些優勢吧。這個案子,相對而言屬於比較適合靠二審翻盤的那類。”旁邊的虞美琴,一邊整理包包裡的卷宗,一邊分析道,
“首先,在民事訴訟中,二審如果認為一審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那按照《民事訴訟法》是必須發回重審的這個制度的法理原則相信你也知道了,就是防止一方在二審才提出新證據、搞證據偷襲。
但是,與之對應的,那就是二審中如果沒有新事實、新證據,只是發現一審法院對於法律條款的適用、歸納有問題,那就可以直接改判,不用發回重審。一言以蔽之,就是‘事實判斷都對、只有價值判斷錯誤’的案件,二審就直接改判了,判完就徹底終結了。
我們這個案件,對於你的行為、事實的認定,其實原被告雙方都沒有分歧,事情就是這些事情。所有的分歧,都集中在‘定性’上,也就是價值判斷和法條適用、法條解釋。因此,二審只要能翻盤,就直接是決定性的。
其次,因為這個案子存在一些很綱領性的《物權法》總則法條,此前都沒有被司法實踐化過。如果是省級高院二審,遇到這種問題,是有權直接向最高院去函請示、請求最高院給出條文解釋的。因此,只要這個案件成了最高院直接回函解釋的案件,那麼未來一切的申請再審等可能性也基本上徹底堵死了。請到最高解釋後贏蘋果,那就是絕殺。”
“那麼,有把握請到最高解釋麼?總覺得這種小事,很難啊。何況,又如何把握最高解釋的走向呢?這個根本不可控。雄哥連公開闡述自己的觀點都被禁言了,不能亂評論的啊。”
馬和紗自言自語著,眉頭愈發緊蹙。
第182章 兩線作戰
再簡單的案子,審上三個月都是正常的。
馬和紗與蘋果公司懟起來的案子,同樣也花了這麼多時間。
不過,三個月和三個月,是不一樣的。
普通案子的三個月結案,是建立在“如果用心審、加班加點投入精兵強將、排到最高優先順序,那麼一個月肯定能搞定”的基礎上的。
而蘋果這個案子,卻是實打實的疑難雜症,屬於“哪怕排到最高優先順序,讓全院物權法和智慧財產權法領域的精兵強將一起攻關,也得三個月才能審完”那種。
畢竟,雖然事實認定和證據判斷方面,雙方几乎沒有分歧。但這個案子的法條適用和情節歸納,卻是開創了一些前所未聞的盲點。
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分野如何界定?
附著在一家高科技公司的電子產品上的軟體性權利,與硬體性權利持有者的物權,發生衝突的時候,這裡面的維權尺度又在哪裡?
考慮到國內此前智慧財產權界保護尺度的和稀泥現狀,一切都被進一步複雜化了。
可以說,無論判誰贏,法院都不會被噴得太慘,因為都多多少少有道理可講。
嘗試調解,再次開庭,確認分歧點,合議庭退庭後長期套閉門討論、擇日宣判……
宣判之前的最後一次開庭,發生在聖誕節前後,距離首次開庭已經過去了40天。而討論期和請示又足足花了兩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