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部分(3 / 4)

小說:噴神 作者:恐龍王

敬的程度,“妮可太謙虛了,央視的專案,再小也是重頭戲。不過我只是一個大四實習季的……能幹什麼呢?不會誤了你的事兒吧?”

丁理慧的心態,悄然就從開始時平等交流的自信,化作了不知不覺矮人一頭的審慎。

“當然不會讓你拍片了,只是做個監製人的助理我是投資方,你幫我盯著點兒劇組有沒有亂花錢就行。你們學編導的,對製片應該也熟吧?”

第116章 垂緌飲清露,流響出疏桐

一部影視、影像作品的著作權人,究竟是誰?

注意,這個問題在這裡,問的並不是“著作權的財產性權益歸屬於誰”。

如果問的是財產性權益歸屬,那多半是投資公司所有。就像哪怕一部網路小說,跟網站簽約之後,著作權也多半完全售給網站了。

這裡問的,僅僅是“在影視音像作品中,哪一個自然人,扮演了相當於小說作品中‘作者’這個角色、是著作署名權對應的那個自然人”。

很多外行人或許會拍腦門回答: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莫非是導演?要不是編劇?音像作品的話,算作詞人還是作曲人呢?

嚴格按照《著作權法》的法理來說,上述答案都錯。

一個影視音像作品的著作權人,是producer之所以這裡必須寫英文,是因為這個單詞在不同的中文語境中,會被翻譯為兩個漢語詞彙。影視作品中的producer,我們慣常翻譯為“製片人”。音像作品中,那就只能叫“製作人”或者“錄作人”了。

當然,並不是說編劇、作詞人、作曲人就沒有著作權了。

編劇對劇本還有單獨的著作權性質就跟那些大熱ip改編劇的原作者,對於被改編的小說有著作權,一個道理。

作詞人和作曲人,也依然分別對音像作品中的“歌詞”、“曲譜”擁有“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性質的著作權。在音像作品的成品中,producer也是拿了作詞人和作曲人的合法授權之後、製作演繹的那張唱片。

但音像作品的完成品著作權,跟詞曲作者是沒關係的。

就像作家把ip改編權的授權賣給影視製作公司後,拍出來的網劇版權跟作家再無關係一樣。(雖然在具體合作模式上,大部分可以約定利潤分成,作詞人作曲人原作家都有分紅拿,但這個和著作權沒有關係,只是合同對經濟利益的約定)

那麼,製片人究竟是幹啥的呢?國內很多人把這個崗位誤解為投資人,但實際上並不是。

通俗簡易地說,如果導演是一部片子的“研發負責人”,那製片人就是片子的“專案經理”。導演負責的是藝術層面的表達實現,製片人負責的是資源的協調排程。

外行之所以產生誤解,主要是因為製片人的工作裡面,確實有很大一塊涉及到如何配置資金、資源、有時候遇到缺口還得繼續去拉錢追加投資。

以至於後來某些不差錢的大投資人,或者入行就是為了捧女角兒的(當然也有老肥婆投資人捧小鮮肉的),以確保資金充裕為條件,自己就要求掛個製片人的名號裝裝逼。

導演、編劇為了確保錢能到位,往往也就捏著鼻子把製片人的名頭隨便讓了出去。而這樣的製片人並不管事也不會管事,所以只能再弄個副監製實際上行使他的職責。

……

馮見雄只是《舌尖上的華夏》的投資人,但央視是何等的大牌,自然不肯紆尊降貴把製片人的名分讓出來的

笑話,製片人的名字,到時候可是要在片頭曲上,擱在“監製:xxx”那行字幕上的,屬於署名權。

如果那行字變成了“監製:馮見雄”。

那讓央視的老臉往哪兒擱?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說不定還以為央視窮得當褲衩兒了,自己要拍的紀錄片居然都沒財政撥款。

不過,既然馮見雄掏了錢,也不好讓他既丟了名也丟了實。所以陳導當初和他斡旋磋商一番之後,許給他安插一個監製助理的許可權。

央視攝製組在拍攝過程中要大吃大喝包豪華交通工具住高檔酒店這些,這個監製助理自然是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滴。

不過如果有其他不必要的浪費超支,她還是可以監督一下,對馮見雄反饋。

免得馮見雄的投資完全失控、最後錢燒完東西沒拍完,還得當冤大頭追加投資。

而馮見雄身邊並沒有這方面的人才儲備他對於拍紀錄片完全就沒興趣,1400萬的本錢(不需要一步到位,是一年內陸陸續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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