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上都被皇族和地方上的官員壟斷。
大明朝要說最最暴利的行業,有兩個,可是卻都跟大海沾了邊兒,而董策跟大海離著幾千裡遠,那自然就跟他不沾邊兒了。
海貿和海鹽,這兩個行業,已經不能用暴利來形容,那簡直就是點石成金一般!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此時和日本的航海貿易。在日本一斤絲,價五貫文,銅一馱也就是二百七十斤,十貫文,一馱銅可換絲二斤。但一馱銅在明朝可換絲八至十斤,按日本絲價換算可賣四十至五十貫,即獲四至五倍之利。如果用金購買,也同樣賺利;日本金十兩價值三十貫文,只買絲六斤,在明可換絲二十四斤至三十斤,按日本價格換算,可賣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貫,同樣是四至五倍的巨利。別的不說,單說銅,日本是產銅之地,銅價很低。日本市價每馱也就是二百七十斤銅是五貫,約合每斤不足十九文。但是在大明朝,紅銅的給價,每斤是三百文。從十九文到三百文,這就是百分之一千五百七十八的暴利——至於運輸之類的其他成本,則是根本可以忽略不計,因為去日本的商船,根本沒有專門做純銅生意的,基本上都是拿銅當壓艙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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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時何時?戰亂之時! 三七二 販賣私鹽如何?
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潤,它就保證被到處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這話說得確實是精闢到了極點,難怪大明朝的海上走私從來都是屢禁不止,有這等暴利,禁得了才怪!
至於海鹽的利潤,那就更不用說了,儘管鹽不貴,但卻是人的生活必需品,需求量大且市場永不枯竭。而且海邊曬鹽,海鹽的如價又是低到了一個嚇人的程度,是以鹽業古來便是暴利行業,自漢武帝鹽鐵專賣之後,不論哪朝哪代,都是將其作為政府壟斷型的朱元璋式的政策——看似絕妙,實則無法長久,時日一長,便會從善政變成大大的惡政。
按照開中法運糧食的商人大軍中,自然少不得晉商,而晉商發給鹽引之後,最早劃給他們支鹽的所在,乃是河東。而此時,食鹽的銷售範圍,哪裡的鹽銷往哪裡,哪裡的商人能去哪兒支鹽,能把鹽銷往何方,都是朝廷劃定了的。河東鹽行銷範圍主要是晉南地區、陝西南部、河南北部等一百二十多個州縣,在這些地界兒,食鹽的銷售價格朝廷不管。因此其利潤空間非常大,晉商抓住政策變化這一契機,紛紛北上南下,由此大發利市,迅速的積累了鉅額財富,地方經濟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運城便是一個極好的例子,此處古名潞村,後來那海德俊將鹽運使署移到了潞村,起名鳳凰城,至明清時期,由於鹽運使署設定在鳳凰城,便改名為運城。運城因鹽得名,因鹽勃興。
“開中法”調動起了大家的積極性,但是久而久之,糧食陳腐,多得吃不了,且河東產鹽量有限,逐漸商人手裡開始持有大量的空引,在河東兌不了現,成為社會一大弊端。這迫使朝廷二次改革開中法。商人以後不用向邊關運送糧食,可以交銀子換取鹽引。對於大家手中持有的空引,政府編成十組,分十年一一兌現,每年兌現一組。兌現後,不僅可以在河東支鹽,而且可以到全國各大鹽場支鹽。
這也就是所謂的“葉淇變法”。
當然,這只是官面上冠冕堂皇的說法。
在時任戶部尚書的葉淇變法之前,開中制已經被破壞到了有名無實的地步。其一,明朝廷增加了每引鹽的納糧數量,使商人望而生畏,不願奈米開中。其二,權貴上奏討取鹽引,壟斷開中,販賣私鹽,使開中商人受到排擠。其三,灶戶不堪剝削,紛紛逃亡,鹽產量大減。其四,明朝廷基於財政的需要,始終對鹽商採取提前斂取的政策,任意增發鹽引,造成商人手中持有的鹽引過多,甚至到孫子那輩都得不到兌現,嚴重挫傷了他們開中的積極性。
甚至有的商人手中持有二十七年前頒發的鹽引無法兌現,以松江為例,英宗正統年間有待政府支鹽的鹽引就多達六十多萬引。成化十四年,又出現了大同各邊鎮城池草豆不足,開中長蘆、河東鹽引而無人上納的局面。弘治二年因無鹽可支,明朝廷就允許鹽商購買灶戶正課之外的餘鹽以補正鹽之缺,結果引起私鹽氾濫,全國陷入“民日貧,財日匱”的窘困局面,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