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引產的孩子還活著。豔豔應我們的要求,和哥哥、母親一起到公安局配合警方做了筆錄,並做了dna親子鑑定,確定了和嬰兒的母子關係。”
“劉某答應把嬰兒還給豔豔,夫妻倆的態度都很好,事情到了這一步,我們警方的工作也算做完了,但沒想到的是,豔豔回頭再次報案,向醫院提出110萬鉅額賠償,我們警方在調查了真實情況之後,決定不予立案。”
“畢竟這個嬰兒是她不要的,引產甚至會殺死嬰兒,李護士是在嬰兒被判定死亡的情況下救活了這個嬰兒,自行處置嬰兒的行為確實有些不妥當,但她並沒有惡意,也沒有販賣嬰兒賺錢,所以警方才決定不予立案。”
“豔豔見警方不予立案,於是申請了行政複議繼續向醫院和李護士、劉家鉅額索賠,我身和我們當地的紀委書記等人研究了一整晚,考慮著豔豔已經不要這個嬰兒,而護士救活了嬰兒,生命是無價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另外一個生命,哪怕他只是一個嬰兒。從社會、人性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我們作出了維持原定的不予立案決定的複議意見回覆了豔豔。”
“事情到了這一步,原本以為解決了的,實在沒想到,豔豔在接到複議決定之後,居然投訴到央視《覺點方談》,《覺點方談》的記者象聞到腥味的貓一樣,立刻來到雲豐市,對此事進行了跟蹤報道,指責我們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拐賣兒童。”
“《覺點方談》的影響力你們是知道的,央視播出之後整個雲豐市都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很多領導給我們打電話對我們嚴厲批評,迫於這種壓力,我們不得不以涉嫌拐騙兒童罪把護士李曉華刑事拘留了起來,後來李曉華又被公訴到法院。豔豔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護士李曉華賠償醫療費兩萬元,交通費、律師費八萬元,精神撫慰金二十萬元,撫養費、教育費八十萬元,共一百一十萬元。”
“同時狀告我們雲豐市警方不作為,參與犯罪、協助拐賣兒童,要求對我們進行行政處罰、並賠償她的精神損失費……”
“法院一審認為,李曉華身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與劉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這種行為侵犯了豔豔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係和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拐騙兒童罪。”
“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李曉華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擔對豔豔的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這不屬於因李曉華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宣判後,李曉華和豔豔均不服,分別上訴。李曉華的上訴理由是,她的行為不構成拐騙兒童罪,請求改判無罪,但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聲稱李曉華拐騙兒童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國有事業單位的聲譽,我們公安機關四位領導的行為都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翫忽職守罪。法院聲稱雖然不能否認我們四位被告人著手對豔豔的報案開展了工作,但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關於拐賣兒童犯罪的報案,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判決書最後還寫著,《覺點方談》是強勢媒體中頗具影響力的深度報道,其報道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可以認定四被告人的翫忽職守行為與惡劣社會影響有因果關係,並以《覺點方談》的報道為由,對我們四位從重從嚴進行了處置,全部被解除職務、開除黨籍,並且有可能被進一步追查。”
曹智吉結束了他的講述。
“汪老師,我覺得我表哥和護士他們不應該被判那麼重,那個豔豔得知孩子還活著就想要回去,我看主要是想人家賠錢。如果孩子死了,什麼事情都沒有了,但是孩子卻被護士救活還為了孩子找到一個溫暖家,豔豔應該表示感謝,不應該這樣懲罰人家。當時人家考慮到孩子還要活下來的機會就救了他考慮到沒有生育能力的需要一個孩子的想法才這樣做,護士當時考慮不周全,沒有進入正規手續是錯。18就懷孕,敢懷不敢生不敢養算什麼?怕找不到好人家嫁嗎?怕丟面子?怕就不應該這樣應該做好避孕措施啊就不會搞現在這樣啊!”
“她自己、孩子、護士。三個都過不好,單單錢的問題?還是道德觀念問題,良心發現?假如我是孩子知道這樣的事情我寧願不活、恨這樣的生母,真的是農夫與蛇的故事,這個世界到底如何做好人才是對的,法律又是怎麼樣去看待的呢,判了護士不服,不判那女的不服,難道護士當初就不應該去救?不救作為一個醫護人員總不能見死不救吧,真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