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由於**的物資分配沒有明確的計劃,通常是派系鬥爭的結果。因此,除了少數的“全美械師”,還有許多“半美械師”,而那些“半美械”部隊的武器配置標準不一,數量不等,非常混亂,很難確定他們到底算不算是真正的“美式裝備”。
當然,不管怎麼算,傘兵部隊都應該屬於正宗的“全美械”。可話又說回來了,“全美械”也有“全美械”的難處。
首先是開銷大。美軍教官可不是白求恩,幹活是要收錢的。他們每上一次飛機的“勤務補貼”是50美金,中國官兵是兩美金,辦一個月的培訓班,光是這筆開支就要耗費四萬多美元,把傘兵總隊整得直喊受不了。而且,花了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好東西。比方說,當時比較先進的降落傘是七7型,可美國人只肯提供七5。傘兵部隊需要400瓦的大功率無線電發射機,他們也不願意給,最後還是透過蔣宋美齡女士親自說好話,才從第14航空隊弄到了一臺。
抗戰時的“租借法案”期間,美國人提供的武器全是嶄新的,可到了抗戰勝利以後,《處置租借法案物資協定》移交的裝備大都是些1日貨和次品一一大炮不配炮彈,戰車沒有配件,機槍的槍機也經常是斷裂的,汽車和飛機都要先經過修理才能夠使用。機場上,B29之類的先進戰機一架也不給,狀況好一點的B24、B25全都飛走了,留下的主要是C46和C47運輸機。
“租借”到這樣的“新式裝備”,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