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的管理秩序,具體來說就是對國家文化,娛樂業管理制度和社會的善良風俗的侵犯二,形式違法性在以前,刑法存在著類推制度。97年修訂後確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行刑法中還沒有虐戀罪或S…M罪,中國法官雖素質底下,但還是會以其他的罪名判出。有哪些罪名可能是他的選擇呢?或者說,虐戀活動具備了哪些罪的成立要素呢?讓我們一條條的找。
QJ罪(刑法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因為虐戀屬於自願的活動,不具備“違背婦女意志”的條件,充其量也只是個通姦行為。所以QJ罪較難扣上。至於通姦行為,下文會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237條)須有強制手段,虐戀是符合的。
非法拘禁罪(238條),同上。
虐待罪(260條),指對家庭成員打罵,捆綁,禁錮等其他方法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經常性)的行為,此最4與虐戀津僅一字之差。毫無疑問是夠份的。
這四罪的主觀方面均要是故意。因此有人會說我們是周喻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在主觀方面我們不是故意,是這樣的嗎?故意是相對過失來講的。舉個例子,我用鞭子抽打你,是故意,我的鞭子抽偏了,誤中了你,是過失。在虐戀活動中,你綁了他(她)嗎?綁了。抽了他(她)嗎?抽了。因此這四罪都有點玄,特別是在一種情況下。當你的M女,M男翻臉不認人的時候。要知道,人是多變的。女人猶甚。而且我們不會整天二十四小時都在“性”奮。外面的世界會以其他的新鮮事物來吸引他(她),或者輿論,歧視會壓迫影響他(她)。(摘自CATMAO朋友的文章)
前面所說多指兩人的情況,對於以俱樂部的形式的虐戀活動來說,有幾條罪名可對號入座。一,傳播淫…穢物品罪,包括製作,複製,組織播放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等。二,組織進行*表演罪,指故意推出內容*的演出並組織多人觀看的行為。這兩罪的要素與虐戀俱樂部的行為絲絲相扣,簡直就是為俱樂部度身定做的。法官們極可能用它們來扣你。以上是情節較嚴重的情況,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時,有可能要受行政處罰。讓我們來翻翻《治安處罰條例》。第19條第5款,有流氓活動的字眼。第32條有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的規定。其他的就找不到了。至於上面所說的通姦行為,我翻遍了多部法律法規,硬是沒找到,所以奉勸各位:寧可多花精力去找情人,莫圖方便去召妓。再一點,各地的地方性法規是很多的,其中是不是有具體的規定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章 實際的法律後果
前章是從純理論上講的,在實際的操作中,可能結果大相徑庭。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結果都會有。這主要有以下的原因。
一,中國的法治問題。依法治國是十五大才寫入黨綱的。現有的環境還很不樂觀。因此中國的法治有許多時候受黨派,政府,群眾輿論的左右。二,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中國法官的素質,我實在不敢恭維。大家一定還記得那位文盲。法盲,流氓的三盲院長。至於公安,更不用說。三,腐…敗問題。此話不用多說,大家心知肚明。
為什麼我要說這些,與虐戀有關係嗎?有,大大的有。正因為有這些原因,大家才有空子可鑽。要不然,大夥兒只有上吊的份。
因此,各位斑竹們,不要為我前面的內容嚇倒,請繼續你們的工作。他們連阿扁都顧不來,哪能顧得上我們。至於俱樂部的問題,說難也不難。假如我有TMD一千萬,就能搞定關係就能佔山立寨。我有嗎?沒有。所以只有等以後了。以時間換空間吧。
注:我是個學經濟的,以上的法律條文全是東拼西湊的,各位千萬莫當真。另,關於計算機和網路的安全管理問題,我未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下次再說。
沒有心理羞…辱就不是S…M
列印 字型大小: tT 發表於 2009…12…20 10:32 | 只看該作者
'名家觀點' 沒有心理羞…辱就不是S…M
沒有心理羞辱就不是S…M
有的人喜歡捆綁,有的人喜歡鞭打,等等,但就是不能接受羞…辱。在S…M的狀態中,不能完全放棄自尊和人格,就無法達到完全投入的境地,無法享受到S…M的精髓。
心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