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部分(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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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管軍事的將領必須是自己人。目前每個縣配置一個連的兵力,每個郡配置一個營的兵力。這些兵不可能從主戰部隊分出來,否則的話,劉厚剛組建出來的幾個師很快就要被瓦解了。

兵員一般是從原來的地方守軍篩選一些能用的,再招募一些退伍的老兵,如果還不足,就重新招募一些百姓。這一切要等新任武官上任後看情況而定了。這些武官一般是由hong軍中年齡較大需要退伍的基層軍官擔任,也有些是戰鬥中致殘無法再留在部隊的基層軍官。

這些駐軍需要有個機構,或者衙門,劉厚直接給給它起個名字叫武裝部,而這些軍隊也直接叫某某地方駐軍。武官也按相應的官職來叫,縣的武官就叫連長,郡的就叫營長。

這些駐軍武官熟悉hong軍的訓練方式,又有豐富的作戰經驗,有他們在,很快就能訓練出一支堪用的地方守衛軍。關鍵是,這些人對劉厚有一種盲目的崇拜和忠誠,那些縣令即使有異心也不可能指揮得動他們,和他們一手訓練出來的軍隊。

然後,主管人事的功曹史一般也是劉厚派去的人,對於一個機構來說,財權和人事權是至關重要的事情。所以,主管計財的少府也是需要抓在手中的。

抓~住這三個職位,一個縣基本就在朝廷的控制之下了。縣官即使想玩什麼花樣,也跳不出劉厚的五指山。根據司馬懿的“詭計”,劉厚特意設定了一個新的官職:監察御史。其職能相當於檢察院加秘密間諜組織。

好吧,秘密間諜組織這個名稱有點不好聽,叫錦衣衛也不完全對,他們其實只是擁有偵察權,不管是暗中進行的還是明面上進行的都可以。他們會收集轄區內任何人的犯罪證據,包括縣令大人的。

當他們掌握了某人的犯罪證據後,會發出照會文書(相當於批捕文書)給縣尉(政法委書記),縣尉再找來賊曹(公安局局長),讓他出動捕快去逮捕嫌疑犯。如果嫌疑犯勢力太大,捕快搞不定,他們也會提請武裝部出動駐軍輔助捉拿嫌疑犯。

嫌疑犯捉獲後,監察御史將偵察到的證據提交給法庭,對嫌疑犯提起公訴。而審判的法庭,原來一般由縣尉擔當法官進行審案,有時縣尉也會聘請一些吏員輔助他審案,這些吏員一般叫判官。

現在劉厚特別將法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不受縣令管理的機構,相應的,審案也由專門的法官(判官)負責,縣令和縣尉都不得再插手審判過程。這一點甚至和劉厚原來生活的那個時代有點不同,是個完全司法獨立的架構。

如果說,上面提到的少府、功曹史還是歸於縣令管轄的屬官,(只不過劉厚另外安插了自己人進去任這些職位,進一步架空縣令),那麼以之相對的,武裝部、監察御史和法庭則和後世的中央直屬單位一樣,並不受縣令、太守這些地方官的管轄,而是採取垂直管理的形式。

除了法庭獨立外,其實,劉厚這個司法體系差不多就是照搬後世的結構。不過,其實和古代的司法架構也很相像。漢朝實行中央及地方州、郡、縣司法審判長官的任命權直接操於皇帝之手,地方州、郡、縣的司法屬吏,則由其長官根據法令自行選除的制度。

所以,按照原本漢代的制度,法官其實是可以不鳥縣令的,雖然他們在名義上還是縣令的佐貳官,但是他們的考功和升遷調動都不是由縣令說了算的。不過有句話叫官官相衛,出來做官的都是人精,一般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互相給面才能更有利於工作嘛。

所以,這些佐貳官一般都會和縣令搞好關係。縣令雖然不能決定他們的去留,但是也是有彈劾的權利的,而且可以在物資經費、人手辦公室等事情上為難你,如果大家關係搞得太僵,對大家都沒好處,所以,按照原來的制度,縣令還是可以對審案過程有很大的影響力的。

現在,法庭和監察御史成為中央直屬單位後,上述的弊端得到很大的改觀。縣令和縣尉基本上無法干涉到整個司法流程。司法獨立制度領先世界一千多年。當然,陰險的司馬懿私下裡認為,小皇帝搞這套制度,正是為了方便日後秋後算賬。

因為縣令、縣尉影響不到司法過程,就可以大大方便監察御史偵察那些貪官汙吏的劣跡,方便他們收集證據。等到時機成熟後,就可以一舉丟擲這些證據,將貪官汙吏統統繩之於法

這次劉厚趁著接受地盤的機會,在這些新得到的地方強行推行了這套行政架構的改革,這次最大的區別就是多了由監察御史簽發批捕文書和提出公訴的手續。相當於多了個監察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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