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組織上”為這種安排後悔了——董生鑫憑能力而自負,人在“官場”卻處處與移民搞在一起,受“組織”恩惠但不思“服從”,身為幹部卻傲骨十足,老 不與 “上面”保持一致。特別是1989年,村臺選址時,他認為“上面”所選建村臺的地方地勢太低,容易遭到水淹,而拒絕在選址決定上簽字。接著,“組織上”還 沒有說什麼,他倒先“炒”了“上面”的“魷魚”,辭職不幹好多人求之不得的村長了。
後來的事情證明董生鑫的對抗正確——2003年的洪災,大水湧進了“上面”選定的村臺,使村民蒙受不少損失。
鑑於董生鑫的“正確”和他在移民中的威信,1992年,他再次被“扶上馬”成為高家村村主任。走馬上任後,董生鑫並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他一邊處理上屆村 主任在工作上遺留下來的有關問題,一邊處理自己公安間已“纏綿”了三年多的官司……
1989 年7月19日,有人為了“教訓”在村臺選址和移民安置、土地等問題上不聽話的董生鑫,找五六人將其打傷。當天,派出所不但不處理兇手,相反,在沒有任何案 件材料和證據的情況下,僅憑一張拘留證將遍體鱗傷的董生鑫關進了看守所—— 一關就是142天。後來,華陰市公安局副局長劉宏琦在檢查工作時發現了這一情況,在局裡研究案件時提出來,華陰市公安局才讓看守所將董生鑫“趕”出了監舍 ——釋放時,董生鑫死活不肯走,非要討個說法不可,幾個看守人員不由分說,將他連拉帶推地“放”出去後,“咣”地把鐵門重重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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