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應龍所說的第十一條規定:國家 秘密事項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佈後,即視為解密並免除通知……
回憶一下1986年,根據中央的要求,渭南各級政府部門的領導們把29號檔案宣傳得家喻戶曉的情形,的確符合這個“第十一條”的規定。
張應龍說:搞清楚這些保密規定後,我非常吃驚:一般百姓不知道這一保密規定,難道辦我“非法獲取國家機密”案的執法人員也不知道?華陰的執法人員不知道, 渭南去指導辦案的陳支隊長等人也不知道?是我不幸遇上了一夥不學無術的執法庸才,還是“執法者”們明知法律規定而故意指鹿為馬?
張應龍認為,這些因素在當時都是有可能存在的,只是自己無法搞清而已,只是在自己不知道保密規定前不敢朝這些方面想象而已。當時,對辦案人員心存畏懼的張 應龍壯著膽子與其交鋒,地位、身份的不對稱使他在氣勢、心理承受等方面都處於了劣勢,沒有幾個回合,他便敗下陣來,無招架之力的他只能耷拉著腦袋,把沉默 當成一種武器去抵擋對付漫長的審訊了。
可能是想徹底摧毀張應龍的思想防線,辦案人員又丟擲了張的另一“罪證”——非法集會。這一“罪證”說的是2006年,張應龍等人組織全渭南市13個縣市區 的移民代表在澄城縣開會,準備鬧事的事。
“張應龍,你交代,是不是事實?”辦案人員一拍桌子厲聲喝問。當時已沉默多時的張應龍一驚,拍著腦袋想了很久才說:“那次開會我是去了,但參加會議的沒有 13 個縣市區的移民代表,只有4個縣的移民代表參加。還有就是會議不是我召集的。我只認得參會者中的陳思忠、馬連保等六人,參加會議的有幾十號人,如果是我組 織的會議,我會認不得那些人?”
就這一問題,審訊進行了三個多小時,審訊者雖老呵斥張應龍“狡辯抵賴,頑固不化”,但又找不出“狡辯抵賴”這方面的確鑿證據,只好在作出“這次會議是非法 集會,要受到法律追究”這樣的結論後,又把審訊的重點轉移到關於張應龍成立“非法組織”的問題上。審訊者要張應龍自己講,是否成立過什麼非法組織,什麼時 候成立的,這個組織叫什麼名字,有哪些人參加,誰是這個組織的領導,開展過哪些非法活動……
辦案人員說,這可是給你的一個立功的機會。交代了可以從寬處理,再執迷不悟不但要數罪併罰,而且要從重從嚴懲罰!
張應龍“沒有珍惜這個立功的機會”,他咬定自己肯定沒有成立過什麼非法組織。辦案人員只好點破,“你成沒成立過三門峽庫區華陰移民問題研究小組?這就是非 法組織!”張應龍忍不住笑了,“移民中那麼多問題得不到解決,移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們找幾個人一起研究一下怎麼解決這些問題,怎麼就違法了呢?並且, 我到西北政法大學我的老師那裡問過,他們也認為民間以研究問題為主的組織是合法的……”
辦案人員呵斥說,不管別人怎麼說,我們說你違法就違法了!
張應龍還擊以不屑:可惜法律不是你們家裡制定的。
凌晨3點,所有辦案人員都審得呵欠連天時,張應龍仍“頑固不化”,專案組負責人只好宣佈:“張應龍,再給你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你先回家去好好自省,什麼 時候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錯了,我們再找你。”
張應龍一直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錯誤”,2008年2月3日,他因此又被渭南、華陰的辦案人員傳喚。三位辦案人員針對第一次審訊的三個問題從中午12點 審問到晚上7點,審來審去,審得張應龍失去了耐心,“你們總說我犯罪了,犯了罪就逮捕嘛!”
辦案人員也火了:“逮捕你只是時間早晚的事。花崗石腦袋,先滾回去!”
52、“唯一的勝利者”
三次“落網”,又三次被“無罪釋放”,並由公、檢、法出具法律文書向其認錯致歉、“消除不良影響”,最後一次,法院還判決當地政府“行政違法,承擔賠償責 任”——這樣的結局,在三門峽庫區現已繁衍到60多萬的移民中,在被當地政府和公、檢、法“治理”過的無數“返庫案件”中純屬絕無僅有。
有人說,這位“三進宮者”是幾十萬移民與當地政府鬥法”的“唯一勝利者。”
採訪時,華陰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在評判這個結局時卻以不知是幽默還是不服的口氣說出了四個字:“漏網之魚!”
那位官員所說的“漏網之魚”叫董生鑫,華陰市五方鄉高家村人,生於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