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部分(2 / 4)

政府依據陝政發 (1984)141號《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等政策核發給河道管理站的土地證是合理合法的,並且當時朝邑農場沒有提出異議。

大荔縣人民法院合議庭關於此案的審結報告記載:被告縣政府為第三人河道管理站頒發的荔國用土地證,在1994年初始登記中,批准用地機關是渭地防汛指揮 部。作為渭南地區防汛指揮部不是土地管理機關,無權對第三人河道管理站批准用地,被告縣政府在頒發土地證時,對此核實不準,故發證行為明顯不當,在程式 上,違反了土地登記規則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法定程式,故該頒發土地證具體行政行為應以撤銷……

2004年12月14日,由6人組成的審判委員會第29次研究會議上,6個人一致認為縣政府的做法程式上不合法,5人明確表態合議庭的意見是正確的。然 而,同樣是這6個人,在2004年12月27日第30次審判委員會上,卻來了一個180度的大轉彎。主要負責人表示:“在處理這個案件時,要考慮到灘區的 穩定問題,從程式看該案的訴訟時效存在問題,原告黃河公司在訴訟時,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按照法律規定,駁回起訴。”

此後的專項問題會議紀要中,大荔縣人民政府明確指出;朝邑農場違法發包土地,引發群體性社會治安問題。2005年3月14日發生衝突後,縣政府於次日召開 會議,成立領導小組,政法、公安、信訪、水務、國土等單位聯手,進駐包地群眾所在鄉鎮,表示要向群眾宣傳違法承包土地及非法進地耕種的危害,勸阻群眾主動 退出承包,對非法搶佔土地行為,堅決制止,果斷處理,嚴厲打擊。

馬連保等人的“非法集會”就發生在大荔縣政府出動警察和宣傳車宣傳“新灘地屬於國有,任何人不得佔用”之時。一天,馬連保問到村裡搞宣傳的朝度派出所指導 員周某:“你們又是出動人員,又是出動警車,我們開會幫你宣傳如何?”不知馬連保用意的周指導員一口答應:“可以嘛。”

哲人說,能夠承受生活重壓而不至於受傷的人,往往不是依靠倔強,而是有賴於機智。馬連保機智地利用了指導員的馬虎——早在這之前,他們就從一渠道瞭解到, 陝西省和渭南市政府有檔案規定:黃河灘的一萬多畝新灘地應移交移民使用。可這些土地卻一直被政府和朝邑農場承包給“地販子”。馬連保、侯煥成等移民代表早 就想依照省市的檔案精神,透過維權,讓移民合法耕種這片新灘地。

馬連保深知這次維權的風險。他忘不了2002年2月28日的那次失敗的奪地行動——那天,馬連保和移民代表於天文、王志存、朱金定、周留義等38人在周留 義經營的旅社開會,研究要奪回按檔案規定103部隊農場應移交給移民的7000畝土地。3月2日,馬連保等人又在雨林鄉富民村召集1000多移民開會,會 上正研究怎麼收回103部隊農場拖欠移民的7000畝土地,大荔縣公安局趕到會場抓走了移民代表馬連保、於天文、王志存、朱金定、周留義等14人。當時, 於天文正身患重病,在看守所關押15天而耽誤了治病,使其病情惡化,釋放後不久便病故身亡;王志存在看守所因驚嚇過度而患上了糖尿病,至今留下後遺症。這 14人中的8人被公安局各罰款200元后釋放,另6人被拘留15天。

馬連保明白,自己是有“前科”的人,再組織移民奪地,必將受到制裁。

“當時,我們可不敢硬來,只有智取。趁周指導員答應我開會宣傳之機,我馬上在平民鄉通知移民開會。2005年10月23日中午時分,5000多移民集中到 了移民鄉街上,把整個街道都塞得滿滿當當。”對成功鑽了這個空子和自己在移民中的號召力,馬連保十分得意,“我組織的會,侯煥成宣讀的檔案。”

“我先宣讀了中央1985年的29號關於移民返庫的檔案,還讀了省市關於土地承包的44號和51號檔案。” 至今,侯煥成還記得當初自己宣讀檔案時的情景, “五千多人鴉雀無聲,大家都聽得非常專心,我讀檔案時雖然只是用的一個電喇叭,但幾千人都聽得清清楚楚。當時,縣長去了,公安也去了,還有防暴隊的,他們 暗中照相錄音錄影。後來,把我抓去後,他們放錄音給我聽,我讀檔案時那聲音簡直是清晰極了……”

公安那清晰的錄音還錄下了馬連保極帶煽動性的講話——這個五十年代的共青團員,憑著當年宣傳、發動村民“遷一家,保萬家,支援國家建設去寧夏”時練就的口 才,大講特講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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