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部分(4 / 4)

小說:漢兒不為奴 作者:冷如冰

定額不足者,由黎朝備以稻米代償。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兩加息十兩。雙方議定,安南稻米價格為每石(120斤)一兩銀,條約期內,此價格永久不變。條約期滿,再行議定。

又議,凡系大明漢人,無論本國、屬**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黎朝當即釋放。凡系大明漢人,前在黎朝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明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明人者,均由黎朝君主俯降御旨,謄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黎朝境內漢人,為大明伸求討理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死難者,由黎方給予喪葬撫卹銀兩。凡往海陽、南定投明之在黎漢人,黎方一律不得刁難阻攔。原在安南漢人武裝,如社兵、保安隊等,黎方可以解散,命漢人歸家自養,但地方需保留一定規模漢人社兵,以免有滋事尋仇者。

另黎方自條約簽訂日起即向大明提供工礦人力,計每年十萬人。所輸人力皆以16歲以上,40歲以下青壯充任,不得以老弱充任,一經發現,一人罰以百人。大明允諾保證這些工人人身安全,工滿三年,即放還回籍,並酬以銀錢。黎方輸送工礦人力,為期十年。十年期滿,由明方在安南自行招募,黎方不得阻撓。

議定大明住黎朝之總管大員,與黎朝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明朝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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