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稅務總署1678年召集各縣官員、貿易企業管理層及財政部專家開會集議,舉菸酒為專稅,從消費稅分離,另訂稅率;1679年中,稅務總署菸酒稅整理委員會成立,商討《菸酒稅稽徵章程》,擬在昌順、順化、交河、東方、鎮海、平安、羅恰、青島等十五縣試徵;1680年初,《菸酒稅稽徵章程》正式完稿,規定每淨重市秤百斤,徵收四元一角五分;酒之定額稅率,按各縣所有之主要酒類,就其價值,為之區別等級,定其每市秤百斤所應徵之定額稅。至於酒稅稅率規定是否適當,推行之後,宜參酌實際之產銷情形而時修訂之。”中年男人繼續說道:“只此一項,全國財政歲入可平添六十萬元,作用巨大。”
“六十萬這個數字是你們估算來的嗎?準確嗎?”王炎突然插言問道。
“這個,基本準確,是我們根據菸酒消費稅逆推估算出來的,大體上差不太多。”這時黃漢華也出聲了:“而且,考慮到目前的菸酒消費稅部分是定額收入,各縣瞞報漏報的商家肯定也不少,因此我們也做了合理的推算,最後得出了六十萬元的數字,我認為是可信的。”
“小黃你我是信任的,你說可信,那大概就是可信的。”王炎從兜裡抽出了根捲菸,拿火柴點上後,微笑著說道:“繼續往下講吧,我聽著呢。”
“此次稅改擬徵的第二大稅名曰統稅,暫定對木材、麵粉、棉布、食鹽四類商品徵收。此五種統稅,就其性質而言,均為大宗物品之出廠稅,其課取手續,系就產地徵收,一稅之後,任其通行全國,不再重徵,以其合一物一稅之原則。”眼鏡男說道:“其中,麵粉統一特別稅之徵課範圍為凡國內所產機制或由國外運入之麵粉含有盈利性質者,均徵收麵粉統稅,非機制麵粉則不予徵收;麵粉統稅之稅率按5%計徵,以桶為課稅單位,如本國機制麵粉運銷國外者,則於出口時每桶退還統一特別稅2.5%;本國機制麵粉於包裝出廠時就地徵收,國外輸入之麵粉,則在海關代收。此項稅收,總署預計可達百萬元之數,蓋因麵粉乃民食所資,貧富所必需也,故稅金巨多。”
“木材、棉布、食鹽三種統稅之徵收類似麵粉統稅。其中,棉布統稅按品質(棉紗支數)分為兩大類,甲類稅率4%、乙類稅率6%,於產地工廠就地徵收,以匹為課徵單位,出口時照例退還一半稅金;食鹽同樣以桶為單位徵收,稅率5%,出口時退還一半稅金;木材稅率按品質分甲乙丙三等,稅率分別訂為5%、4%及3%,出口時照例退還一半稅金。這三類商品,總署預計可徵得約八十餘萬元,加上面粉統稅,故此次擬徵收的統稅總額應可突破180萬元大關,收穫可謂良多。”
“嗯,統稅有180餘萬,菸酒稅有60多萬,加起來不少了,可以幹很多事情了哇。那麼這遺產稅呢,怎麼說?這可也是重頭戲了啊!”王炎問道。
說實話,站在他的立場上,是不太喜歡遺產稅這種東東的,蓋因這是在從他身上刮皮,難以忍受。不過,這次稅務總署提出的所謂遺產稅,和他想象中的遺產稅大不相同,甚至說起來殊為可笑,因此他也就勉強同意了,且料想透過應該不會有太大阻力。
“古羅馬時,即有遺產稅,即課遺產價值之5%,作為戰士之養老金。中世紀歐陸諸國,領主繼承人慾繼承爵位和產業,需向上級領主繳納金錢;領民死時,其繼承人同樣需向領主繳納實物或金錢,此即謂中古封建時代之遺產稅是也。”眼鏡男又介紹起了此番新增的第三種稅,只聽他說道:“吾國史上概無遺產稅徵收之普遍狀況,故此番擬訂條例時,參考中外,決定設立吾國之遺產稅,區別於歐陸諸國。據總署1679年秋訂立之《遺產稅條例》四則規定,遺產稅課徵範圍為無子女立嗣者,其嗣子女承受後者之財產時,應依該條例繳納遺產稅,以為承受財產確定權利之證明。至於稅率,則規定凡承受數額逾二千元之遺產,應繳納5%稅率之遺產稅;數額逾十萬元者,應繳納稅金10%。此外,嗣父之債項及喪葬費用、嗣子女應需之教育費用,可先酌量扣除。條例最後規定,若承繼人隱匿不報,所立繼書、遺囑、承繼議約或分家書等,均無法律效力。若呈報不實,其隱匿之部分為無效。當然如果將遺產捐贈於公共事業者,自可免稅。”
“嗯,這遺產稅訂得還算符合實際,考慮到了國情。”王炎評論道:“在我們國家,如果連親生子女也要徵收遺產稅的話,大部分國民怕不是要跳腳,阻力甚大。只收嗣子女的稅,民間看起來還算可以接受,只是這樣一來,怕是收不到幾個錢嘍。”
“先易後難,先簡後繁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