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萬不能無變者。順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則世俗所謂‘奪情’者,乃聖賢所謂‘遵禮’,又何擬議之有?” 《綱目》,即朱熹《資治通鑑綱目》,是吾國“正名學”的集大成著作 。其論“奪情”要“以其人所處之時地為斷”,則根源於《禮記》:“金革之事無闢(通避)也” 一語;這句話怎麼解釋呢?唐人孔穎達《禮記正義》曰: “此一經,是權禮也。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恆禮,故從權事”; “經”,是原則;父母喪,居喪三年,就是原則。但是,“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恆禮”,公事和私禮發生衝突,怎麼辦呢?原則是死的,人是活的,這裡就要引進一個“權”的概念。“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 ;原來,在非常時期,“反於經”而“從權”,乃能“有善”。故國家有“金革之事”(即戰事)的時候,涉身軍務的“孝子”(兼忠臣)就毋庸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