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2 / 4)

在加固岳陽、武昌防守的基礎上,沿江東下,與駐紮在南京、揚州城外的江南、江北兩大營遙相呼應,逐次掃蕩江面及沿岸,最終形成對太平軍根據地的大包圍。計劃中,出湖南下長江的水師,其高屋建瓴、改變全域性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所以請旨成功、督辦水師的曾國藩,一夜之間,反客為主,將資金使用、人事控制等權利握於一手。尤為關鍵的是獲得了絕對優先的經濟支援,不但省庫有義務供應造船募勇(水師勇丁)的軍費;廣東解往江南大營、湖北防軍的經費也可以截留提取 ;軍隊的糧食供應則直接提用漕米 ;辦起民間捐輸來,也更加振振有詞 。相形之下,王錱的部隊反而成了雞肋,唯一的任務就是出兵攻剿周邊零碎匪徒,再要求添兵加餉,已經不可能了。曾國藩打仗極為講究主客之辨,每每能反客為主;此次化解人事紛爭,落筆極為遼遠,得益卻在眼前,無疑是反客為主的絕佳案例。 既然重做主人,異日統帶水陸出省攻剿,決定權都落在曾國藩一人之手,帶誰不帶誰,就都憑他一句話了。他如果將王錱列入名單,王錱所部才會有資金、軍備方面的支援;他不帶王錱出省,王錱就會淪落為一般的團練主管,生活全靠自理了 。一切的關鍵,在於曾國藩記不記仇。很可惜,咸豐三年,四十三歲的曾國藩,修養還沒到這份上。對於王錱中途投靠其私敵的“叛徒”行為,他不能忘懷,而王錱能征善戰的本領,他卻有意淡忘。 當然,這種洩一己私憤的行為,必將遭受來自官紳各界的質疑,不給出一個合情合理的藉口,悍然不顧輿論,一意孤行,那是莽夫手段,曾國藩所不取也。他對王錱約法十條,其中“必不可改者五條”,王錱可以“自為主張者三條”,曾國藩“自辦而不以書告者三條”。我們來逐條審議這十條的內容: “必從鄙意而不可改者五”: 一、汰選勇丁,合格者訓練兩月以上,方可出征。——粗看問題不大,其實為以下裁減王部,由三千變為兩千,埋下了伏筆。 二、王錱三千人應該劃分成數營,每營由營官一人、幫辦四五人統帶,“不必由足下一手經理”。——這條最要命。按照曾國藩剛剛定下的湘軍營制,每營定員五百,設營官一名。各營官互不統攝,全都直接聽命於曾國藩。曾和各營官之間並不設立統帶數營之“分統”職位,行政架構完全扁平化。若依此辦理,王錱所部則當分為六營,他不過統領一營而已。從方面大帥降格為偏裨小將,勢所必爭;昔日帳下屬員,居然並肩同事,情何以堪? 三、軍備方面,“如有一械未精,不可輕出”。——軍械及費用,曾國藩不會按照王錱現有三千人的規模配撥,而只按照二千人的限額制訂預算(見“自為主張者”第二條),超出部分,經費自籌。籌集不及,必然出現“一械未精”的情況,那麼就“不可輕出”了。 四、需僱用船隻,作為隨軍的後勤中心。——關鍵還是在於經費預算。人多,要僱的船也多,超出部分,又得自籌。 五、日常消費,“以船為市”。——此條的意思在於推行集團採購制度,降低行軍成本,控制現金流動。食品和日用品都先期由糧臺採辦,儲備在隨軍倉船。兵勇入營,須用餉銀兌換“吾船之錢”,然後購買“吾船之貨”(頗類似於某些企業之內部銀行、內部商店)。如此,則“銀錢總不外散,而兵勇無米鹽斷缺之患,無數倍昂貴之患”。這是“必不可改者”中唯一不針對王錱的一條。 “不必從僕,聽足下自為屈伸主張者三”: 一、出征陸軍規模限定為十營 ,王錱所部應該縮減為四營。“如足下能設法勸捐,多留一營亦可”。——這條其實是變相的“必不可改者”。劈空落筆,已經汰減了至少五百人,毫無商量餘地。至於大軍齊出,五百人自籌薪水,區別於其他四千五百人,豈不是明顯的“歧視”? 二、訓練兵勇,在衡陽或在長沙,可以自定。 三、每營、每隊(一般十人為一隊)需要操演陣法。 “自為密辦而不遽以書奉告者二”: 一、“有人願帶五百人隨同遠征,已許之矣”;——故作神秘,無非候補有人,不受要挾之意。 二、詢問是否能自辦僱船、僱水手事宜 。 綜觀以上十條,純乎強硬壓制,其中裁額、降職兩條,尤為蠻橫。裁額與否,自當在全軍進行校閱、考評以後,酌情處理,但以數額限制,豈能服人?王錱統帶三千人,自定軍制在前,曾國藩歸併各營、制訂營制在後,明裡是統一制度,實則無端降職,血性男兒如王璞山者,豈能就範?此後曾國藩修改營制,增設統帶數營之“分統” ,已經證明互不統攝、完全扁平化的管理架構有其不切實際之處;王錱的一人可統數營的營制則一直應用於“老湘營” 和“楚軍” ,在湖南、江西、浙江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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