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行為出現。即使在當事人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時,審判可以延期也不允許任何人代理。這是因為,第一,刑事訴訟要決定被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第二,被告人的陳述是刑事證據的一種;第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是量刑的酌定情節之一。以上三點決定了刑事被告人是有著嚴格的個人性質的,是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的。刑事訴訟中律師的辯護,是以辯護人的獨立訴訟地位進行辯護。所以你讓我們以民事代理的方式,進行刑事辯護,是你對法律的誤解,也是我們無法做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張思之傅志人和朱華榮律師會見江青(7)
聽到這兒,江青神態茫然,聳聳肩膀,雙手一攤,說:“那就沒有辦法了。”
傅志人律師又耐心地說:“為了保障你的辯護權,如果你願意委託我們作為你的辯護人,我們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你有利的辯護意見。但是隻能作為辯護人,不能作為代言人。”
聽到傅律師這話,江青似乎失望地、又帶著挑釁的口氣說道:“你們站在他們的立場,怎樣為我辯護呢?他們走得太遠了,你們律師也受了影響。這樣子,我就不麻煩你們了。”意思就是不委託律師作辯護人了。這次會見大約談了兩個多小時,就這樣結束了。
雙方只好“再見”。
韓學章、張中律師會見姚文元(1)
韓學章、張中律師會見姚文元兩次:第一次會見在1980年11月13日,第二次會見在12月11日。
(一)第一次會見
姚文元被關押在秦城監獄,離北京有150多公里,韓、張兩位律師早上6時多出發,9時到達,當天返回已是晚上六七點鐘。
兩位律師第一次會見被告人姚文元是核對和了解情況。姚文元一見到他們就脫帽、鞠躬,使他們看清他光頭、圓臉、矮胖,讓人感到意外的是,四年多的囚禁並沒有使他外形上有任何變化,相反吃得胖乎乎的,滿臉油光。當律師告之他們是特別法庭指定為他辯護的律師,問他有什麼意見?他點頭表示同意。兩位律師說明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告訴他,他們來自上海,他表示出十分驚訝,臉部顯得十分緊張,兩眼緊望著兩位律師。
兩位律師來會見他之前,已從案卷中知道被告人姚文元只認錯不認罪,所以,他們決定從起訴書指控他的事實部分開始正式談話。
首先,律師問他:“特別檢察廳給你的起訴書收到了沒有,看了嗎?”被告人姚文元答:“起訴書收到了,還未仔細地看。”
問:“起訴書指控你夥同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密謀策劃到‘長沙告狀’一事是誰的主張?”
答:“是江青的主張。”
問:“告狀的目的是什麼?”
答:“目的是要阻撓鄧小平出任國務院第一副總理職務。”
問:“阻撓鄧小平出任國務院第一副總理職務,又要達到什麼目的呢?”
姚文元可能認為此問題性質嚴重,低頭沉思不語。由此,讓人感到姚文元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看來基本上都會承認,但一提到犯罪事實,一涉及問題的性質,就會頭上冒汗,顯得緊張。
接著律師問他:“你們密謀策劃‘長沙告狀’,你是不是說過‘北京大有廬山會議氣息’?”
姚文元答:“我是說現在有一些廬山會議氣息。”
問:“現在有一些廬山會議氣息,是什麼含意?”
姚文元不正面回答。只說:“我作了錯誤的判斷,‘有廬山會議氣息’這句話是完全錯誤的。”
問:“起訴書指控你親自審定和修改許多誣陷黨政軍領導幹部和革命群眾的文章,使他們遭到無情迫害,甚至屈死,你如何想的?”
姚文元對這一問題,答得振振有詞:許多文章是經他審定和修改的,但經他審定和修改後還要報請上面審批。意在把罪責推給黨中央和毛主席。
律師當即向他說明,“起訴書上指控你的文章是經過選擇的幾篇,這些文章都是由你親自授意、指示,或經過你反覆修改,最後定稿的。你上報的,都未算你的賬。”他聽後低頭不語。
之後,他又提出:許多誣陷文章是經他審定和修改過,他認為他審過或修改過的只是文章的觀點,並不代表他個人觀點,他只對審定和修改過文章的工作錯誤負責。又說,他審定修改誣陷文章時,有時還去掉了一些打擊面較寬的說法,把一些文章的調子壓低了。對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