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上了本章,言稱此案已初步查明,起因乃是中央銀行稽查司郎中成荃向工商銀行行長之子康元成索賄不成,惱羞成怒,故而肆意妄為,利令智昏,以致竟幹出了喬詔封行之惡行,其之死因,系他殺,概因其自忖身份尊貴,在牢中肆意辱罵牢子,激得牢子憤然拔刀反擊,用力過度,以致將其斬殺當場,牢子畏罪,自殺而亡。
接到了陶、海二人之奏本後,弘晴震怒不已,下詔抄了成荃的家,其眷屬盡皆發配烏蘇雅裡臺打牲軍前為披甲人之奴,另,隨成荃去太原之諸般官吏以附逆罪論處,一體開革,永不敘用,並以管教無方之過,免了信親王弘晟之差使,著其去宗人府思過,中央銀行暫且由多羅貝勒弘曆代為掌管。
仁和二年四月十日,軍機大臣張廷玉於大朝時上了本章,言稱朝廷各部風紀不正,以致方有太原一案之發生,為振朝綱,當得嚴整各有司衙門之作風,以避免類似事件之重演,並上吏部考核新規二十八條,帝深以為然,著諸般臣工當庭議之,毫無準備之諸般臣工對整風一事雖自不免都有牴觸之心理,可一來見弘晴對此事之態度極為鮮明,二來麼,倉促之間也難想出甚抵制此事的良方,自也就無人敢在朝議時提出甚反對的意見,此事遂成了定論。
仁和二年四月十一日,就在群臣們還在憂心著整風運動將會掀起甚大浪之際,弘晴卻是突然下了道明詔,言稱將乘專列前往膠澳(今之青島)視察,帶皇長子永豐,皇三子永明隨行,留皇次子永隆在京為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