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是11萬多美元,其中包括基本薪金88102美元加上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及其他津貼。D-2及以下每一級(level)內都有若干檔(step),如D-2有6個檔,P-4和P-3各有15個檔,等等。職員的表現如無大的問題,除D-2級每工作兩年升一檔外,以下級別則每工作一年升一檔。本書附件二所載,是聯合國專業人員以上各級工作人員的統一年薪與扣除薪金稅後的淨收入;附件三所載,是紐約地區工作人員所應加上的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且說明2005年9月1日是63.7%。(見附件二、附件三)
曼哈頓東河邊的聯合國總部(6)
聯合國工作人員必須向其本國政府繳納薪金所得稅,稅款約佔到他們實際毛薪金的28%至34%之間,由秘書處代替各國政府收取。此外,每人必須按月將薪金的一部分(約10%)繳付養老保險金(養恤基金),與由聯合國的一個基金會支付的佔三分之二數目的錢加在一起,構成職員的養恤基金。在聯合國工作五年以上,退休後可領取養卹金,即退休金。
按照聯合國的原則,職員是為聯合國工作、以聯合國利益為重的國際公務員,不代表任何國家,在執行任務時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聯合國以外的機構的指示和影響。在經濟上,他們也不得接受本國政府給予的補充薪金或補貼,以免損害作為國際公務員的獨立性。我在聯合國任職期間,日本和當時的聯邦德國國內薪金高於聯合國的薪金標準。這兩個國家的職員除聯合國薪金外,曾一度從本國政府得到額外補貼,據說是出於吸引最好的候選人到聯合國工作的考慮。由於這是違反聯合國規定的,後來改為到聯合國任職的人在赴任前從他們的政府得到一次性財政補償的辦法。而另有少數國家政府,則以不同的辦法從本國的聯合國職員的薪金中提取一部分,如當時的蘇聯及一些東歐國家。當然,這些情況是我在與同事們閒聊中風聞的,這在當時的秘書處可以說盡人皆知。
上世紀七十年代我國合法席位恢復之時,國內文化大革命尚未結束,我國在聯合國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待遇與我駐外使領館人員類似,即實行供給制的做法——從國內去的聯合國職員集中住在我國總領事館的大樓裡,吃住由公家包下來,聯合國的收入全部交公,本人每月領取比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同級人員多10%的生活費。我從聯合國任滿回國後,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我國政府對國際職員的待遇逐步做了一些調整。1992年,進一步向國際慣例靠攏,國際職員的薪金以及聯合國所發各種補貼全部歸本人支配,在其他國際組織工作的中國職員的待遇隨之也做了調整,結束了供給制的時代。
。 最好的txt下載網
為發展中國家服務的部門(1)
抵達紐約小歇數日後,1980年3月14日,我去聯合國總部人事廳報到。人事廳在秘書處辦公大樓的第36層,接待我的官員首先交給我一份聯合國職員守則,讓我閱讀。然後,交我一張聯合國國際公務員宣誓書,要我閱讀後簽字。職員守則中規定:公務員必須保證在執行任務時以聯合國的利益為重;不得作任何不符合其國際公務員身份的公開宣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執行任務過程中未經公開過的情況;未經秘書長批准,不得接受任何來源的勳章、獎章、饋贈、禮品或報酬;不得從事與其獨立、公正身份不相符合的政治活動;等等。宣誓書內容是:“我莊嚴宣誓,以最高的忠誠、謹慎與良知執行作為聯合國國際公務員的職責;我只有以聯合國利益為重來完成這些職責並調整自己的行為;我在執行任務時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聯合國以外的機構的指示。”
像所有聯合國職員一樣,我在宣誓書上籤了字。於是,我在聯合國的工齡便從這一天
算起。
秘書處還發給我一本工作人員人手一冊的《聯合國工作人員條例》(Staff Regulations)和《細則》(Staff Rules),其中對工作人員的服務條件、基本權利、職責和義務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分12章,包括:職責、義務和特權;職位和類別;薪金和補助;任命和提升;年假和特別假;社會保障;旅費和搬遷費;工作人員關係;離職;紀律措施;申訴;以及一般規定。該條例和細則適用於技術援助專案人員及其他短期或特殊合同人員以外的所有職員,聯合國的每一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它。
去人事廳報到的第二天,3月15日,我便去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正式上班。
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是秘書處的一個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