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部分(4 / 4)

小說:色誘 作者:莫再講

起一張報紙在滿哥面前揚了揚道,“今天楊海濤給我推薦你,我還說什麼長沙滿哥從哪裡冒出來的,但是他把你寫的這篇文章給我看,讓我徹底的折服了啊!”說著重新將那副老花眼鏡戴上,將報紙放在自己的眼前,滿哥這時候注意到報紙上的某些部分已經被他用紅筆畫了一個又一個的框子,原來剛才他並不是在批示檔案,而是看自己寫的文章,滿哥不由得有種受寵若驚的感覺,這時候何書記卻有聲有色的朗讀了起來:

“我翻閱了很多的職務犯罪,大多數的貪官貪汙並不是為了讓自己的生活變得很好,很多是為了兒子,女兒,老婆甚至情婦,大部分的高官都到了暮年,他們希望自己死後子女和老婆和情婦們的生活可以變得好一點,所以他們拒不承認錯誤,拒不交代轉移贓款的下落,就算財產被查封了,也寧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因為國家法律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能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內。我想試問:這種貪官跟“拒捕”的搶劫犯有什麼區別,又能否對他們“當場擊斃”呢?

我個人認為,貪官的死刑是不能夠赦免的,非但不能夠赦免,還應該加重,如果中央下個檔案:“貪汙(受賄)人民幣一萬,開除公職,開除黨籍,判有期徒刑一年,貪汙兩萬,判兩年,以此類推,貪汙十萬,拉出去槍斃!舉報貪汙的,經查證屬實的被舉報人貪汙一萬,舉報人獎勵兩千,貪汙兩萬,獎勵四千,貪汙十萬,獎勵小汽車一臺。(獎勵給舉報人總比給貪官們開去泡妞好!)政府官員公車私用一次,罰走路(被罰人可以乘坐公交車或者計程車,不報銷車票)一個月,私用兩次,罰走路半年,私用三次,取消使用公車的權利。舉報公車私用的,經查實,被舉報人公車私用一回,舉報人免費使用公車一天(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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