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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要實行的,還是清丈的事,這是一件有關當時國計民生的大事,自從五年提議以後,到六年才實行,又因為原案有限三載竣事的規定,清丈的大事,在不慌不忙的狀態中繼續前進;大家對於實行開始的時間,反而有些茫昧了。居正死後,敬修作《文忠公行實》說起在勞堪為福建巡撫實行度田以後,居正才和張四維、申時行、張學顏等上疏提議清丈。其實這是錯的。清丈固然從福建開始,但是在耿定向的時期,不在勞堪的時期。六年定向為福建巡撫,八年始去,勞堪繼任,中間便差了兩年。居正曾和定向說起:丈田一事,按之人情,必雲不便,但此中未聞有阻議者,或有之,亦不敢聞之於僕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僕比來唯守此二言,雖以此蒙垢致怨,而於國家實為少裨,願公之自信,而無畏於浮言也。(書牘十一《答福建巡撫耿楚侗談王霸之辯》)
同卷又與定向言及“丈地畝,清浮糧,為閩人立經久計,須詳細精核,不宜草草。”(答福建巡撫耿楚侗》)這是萬曆七年之事。
到萬曆九年,限期將滿,照例給事中可以按限徹查,指名提劾;但是居正還是吩咐各省慎重將事,一面叮囑科臣從緩提劾。他屢次說起:清丈之議,在小民實被其惠,而於官豪之家,殊為未便。況齊俗最稱頑梗,今仗公威重,業已就緒,但恐代者,或意見不同,搖於眾論,則良法終不可行,有初鮮終,殊可惜也。今雖借重冬曹,願公少需,以畢此舉,慰主上子惠元元之心。(書牘十三《答山東巡撫何來山》)
清丈事,實百年曠舉,宜及僕在位,務為一了百當,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時徒為虛文耳。已屬該部、科有違限者,俱不查參,使諸公得便宜從事。昨楊二山公書,謂此事只宜論當否,不必論遲速,誠格言也。(同卷《答山東巡撫何來山》)
臨川丈田事,偶有聞,即以告,今事己竣,法無阻滯,則其人亦不必深究矣。此舉實均天下大政,然積弊叢冠之餘,非精核詳審,末能妥當。諸公宜及僕在位,做個一了百當,不宜草草速完也。前已屬該科老成查參,將此件不必入參,正欲其從容求精耳。江右事已就理,獨五縣未完,諒數月之內,即可了結,俟通完之後,具奏未晚。人旋,賤恙尚未全愈,力此草草,統惟鑑存。(同卷《答江西巡撫王又池》)
萬曆九年九月,居正抱病,答王宗載(即王又池)書,大致在九月以後,江西全省清丈通完具奏,大致已在十年之初,不及半年,居正即逝世了。居正對於清丈之事,屢稱宜及自己在位,做個一了百當,這裡流露他對於此事的熱心,同時也流露內閣其他諸人對此的缺乏認識。當他把考成法擱置,吩咐科臣不必提參的時候,我們很可看出他對於此事寄與最大的期望。
孟子說過,“夫仁政必自經界始”,在田畝沒有清丈以前,人民底負擔不能公允,便是最大的不平。居正認為“小民實被其惠”,認為“慰主上子惠元元之心”,確是不錯,但是這一次的清丈,和弘治十五年的清丈一樣,還是一次失敗。
居正對於清丈,曾經發動政治力量,但是結果沒有成功,最大的原因,還是當時的官吏,對於政治的認識不夠。有的主張只和舊額一樣,無須多報;有的看到清丈條例對於田地,有分列上、中、下三等的規定,索性一例填報下田,認為清丈是一種愛民的政策,不當填報上田,以致加重民眾的負擔。(息縣知縣鹿久徵事,見《明紀》卷四十)這些官吏在當時都認為是愛民的好官,而居正所得的聲名是“掊克”,是“以溢額為功”,再加以嘉靖間計算數字底錯誤,於是誤認弘治十五年清丈只有四百餘萬頃,萬曆六年清丈,得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三百萬頃底增加,證實居正底掊克。數字的錯誤,更增加他底罪狀。
其實這一年比弘治十五年的數字,只增加八十一萬頃,而比之洪武二十六年清丈的數字,即連後開的雲南、貴州在內,尚差一百四十九萬頃,這又算什麼“掊克”呢?民間的田地,逐年集中到勳爵、官吏和大地主底手裡,大地主又倚仗他們的社會地位,對於國家逃避賦稅的負擔,以致造成國窮民困的現象。居正原有的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