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參照當時已經頒佈但尚未開始施行的《刑法》第115條,按照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判處張長林有期徒刑2年。
這是中國第一例對於環境汙染案件的刑事制裁。
“這個案子暴露出我國環境立法的一個空白,向司法機關提出了新課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環保法專家王燦發至今仍記得。29年前,這起案件曾引起了很大的影響。
如果說“張長林事件”對環境立法產生了個體影響,那麼1979年原則性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則是國際和國內社會對環保需求的提升共同推動的結果。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正式提出“可持續性發展”問題。它昭示著人類正在對自身與環境的關係進行反思,逐步建立以尊重、保持與發展多樣性為特徵的生態社會。
會上透過了《人類環境宣言》,頒佈了關於各國應當制定保護環境的政策、法律和標準的原則要求。
中國政府也派出代表團參加此次會議,他們帶回了國際社會關於環境保護的先進理念和立法方案。
中國參加此次會議的另一個重大成果就是直接促成了1973年8月中國第一次環境保護大會的召開。會議起草了“中國環境保護條例”,並原則上透過了這個草案。這是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關於環保方面的行政條例。
在此後的5年裡,中國頒佈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條例,涉及工業廢水、廢物和廢氣的控制和治理,煙塵治理,森林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海洋汙染治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水源地保護,以及渤海、黃海汙染防治條例。
環保立法破局(2)
此外,這一階段的立法也是當時中國客觀環境的需要。
50年代末期的“大躍進”和浮誇風的盛行都對自然資源造成了極大的破壞。此後的“文化大革命”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我國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汙染和破壞,也直接促成了環境法制觀念的出現和我國環境立法的開始。
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撥亂反正,我國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中來,工業企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工業汙染和其他公害問題日益突出。環境問題逐漸成為熱點和焦點問題。鄧小平同志當時明確指出應該制定環境保護法。於是,環境保護法的制定被提到了國家立法的日程上。
這些都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保護環境與保護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是息息相關的。人們已把環境的好壞作為衡量生活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而環境問題和環境法律關係必須透過環境法律制度來進行調整。
1978年,我國修改憲法,首次將保護環境、防治汙染列入國家的根本###。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根本###的形式對環境保護問題作出規定,為以後的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1979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佈實施,揭開了環境法律體系為環境保護工作保駕護航的序幕。該法於1989年12月26日才正式頒佈實施。它是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第一部基本法,為以後的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該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規定了各級政府、一切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
此後,中國針對特定的環境保護物件,制定頒佈了多項環境保護專門法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資源法,包括:《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等。
中國政府還制定了《噪聲汙染防治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30多項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此外,各有關部門還發布了大量的環境保護行政規章。
為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