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性武器這種蹩腳證據。①
由於這種行動是獨斷的,批評家們認為布什主義違反了國際法,尤其是聯合國憲章的第2款。該條款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②
顯然伊拉克沒有對美國構成任何威脅。它是一個第三世界國家,受到聯合國13年的制裁,因此美國的攻擊沒有正當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甚至連美國前國務卿亨利?基辛格都承認:“那種認為先發制人是正當的想法與現代國際法背道而馳,現代國際法只准許針對實際的而不是潛在的威脅使用武力進行自衛。”③
伊拉克戰爭也違反了日內瓦公約第1條第54款。該條款禁止襲擊平民、破壞基礎設施或食物供給或任何造成人口流亡的行為。③聯合國憲章第1條明確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和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對和平之破壞”。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蔑視聯合國憲章,踐踏日內瓦公約,視國際法為兒戲,從而使自己成為國際社會眼中的“違法國家”。這不僅對美國的地位,也對未來的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影響。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全世界上千萬人舉行抗議,反對戰爭,反對美國蔑視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④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伊拉克因為據說擁有“大規模殺傷武器”而遭到美國的入侵,但與此同時美國增加了研發核武器的資金。威廉?阿爾肯(William Arkin)在《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