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2 / 4)

結果。

如果雙方對物品的估價一樣,此時的分配便無法做到雙贏了。這樣的分配問題演變成一個“常和博弈”:雙方所得之和為一個常數,一方如果分配所得多了,另外一方的所得便少了。我們這裡不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

《塔木德》中的分配困惑與破產問題

《塔木德》(Talmud)為猶太法典,它有許多版本。在公元初的5個世紀裡《塔木德》在猶太人的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

在《塔木德》中有這樣一個被稱為婚姻契約問題。某個男人要與他的三個妻子訂立一個婚姻契約,這個契約是關於如何在三個妻子間分配他死後財產的。他可能的財產為100,200,300。法典給出了一個似乎有矛盾的分配建議:當男人死後,若留下的財產為100,則平均分配;而如果留下的財產值300,則按(50;100;150)來分配;蹊蹺的是,當財產為200的時候,法典建議按(50;75;75)分配。這個問題困擾了《塔木德》研究者2000年。這個問題終於在1985年被博弈論專家奧曼和馬希勒所解決。

奧曼和馬希勒認識到,《塔木德》預示著合作性博弈理論。我們在第一章已經對博弈做了分類,博弈分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合作性博弈又稱聯盟博弈,在合作性博弈中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在聯盟成員間分配利益。根據這兩位博弈論專家的分析,《塔木德》所建議的遺產分配方案的每個解,都在博弈的“核”之中,因而都是合理的。

在這個遺產問題中,當財產為100時,假定每個妻子的分配是(A1,A2,A3),那麼這三個數字必定大於等於0。但是某些分配方案是不會採取的,比如方案(30,30,30)不可能被採取,因為其總和小於100,此時至少存在一個使每個人的好處都提高的更好的方案,如(20,20,60)等等。因此,(30,20,30)是一個“被佔優的”。那麼能夠對(20,20,60)這樣的方案進行進一步改進,而使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提高或至少沒有人降低嗎?不能。所有的不能被改進的方案集合構成合作性博弈的“核”。

當財產總數為100時候,這個合作性的博弈的核為:

A1+A2+A3=100

A1≥0,A2≥0,A3≥0

被建議的方案(100/3,100/3,100/3)在核中。

在遺產為200的情況,我們假定每個人的分配為(B1,B2,B3)。那麼核為:

B1+B2+B3=200

B1≥0,B2≥0,B3≥0

同時我們注意到,遺產為100時,假定三個妻子接受了分配方案,當遺產增加到200後,每個妻子所得的必定要大於遺產為100的時候,或至少不能少!

即:B1≥ A1

B2≥A2

B3≥A3

我們可發現(50,75,75)在這個核中,並滿足上述條件。

同理,在遺產為300時的分配(C1,C2,C3),核為:

C1+C2+C3=200

C1≥0,C2≥0,C3≥0

並且在這個分配中,每個人所得不少於遺產總數為200的時候:

C1≥ B1

C2≥B2

C3≥B3

分配(50,100,150)在核之中,並且滿足上述條件。

由此可見,《塔木德》中的分配符合合作性的博弈理論。當然,讀者要問,為什麼是這樣的分配,而不是其他的分配(因為有許多方案均在核中)?這取決於具體的背景情況,這些妻子各自給出了她們應當多分的理由,這些理由使得不同情況下分配方案不同。

這個問題中的遺產分配之所以被博弈論專家所分析和探討,是因為這個問題與一個重要的經濟問題有共同的結構,這個經濟問題便是破產問題。

在這個遺產問題中,妻子們要將丈夫遺留下的財產全部分割而不剩下,以償還丈夫“欠”他們的。這與企業破產後法院對企業的財產進行分割是一樣的。企業之所以破產是因為它的負債之和超過其財產總值。當企業資不抵債,便根據法律程式宣佈破產。宣佈破產後,企業的全部資產不夠償還各個債主的債務總和,各個債主一定程度地分得剩餘資產的一部分,他們所獲得的不一定能夠補償他們應得的財產。透過清理和償還,破產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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