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七百多萬。成功進入眾議院的人平均花費一百二十多萬。
高額的花費讓美國的選舉日益成為金錢的競賽。對政治捐款進行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二零零二年,國會透過了全面改革政治捐款的法案,對聯邦一級的選舉資金作出了各種嚴格的規定。
首先必須解釋的是,競選捐款有所謂“軟錢”和“硬錢”之分。
所謂“硬錢”,就是個人和政治活動團體直接給到競選人手上的捐款。這部分款項由競選人支配,直接用來進行競選活動。
而“軟錢”則不能直接為某個候選人助選,只能夠用來支援某項議題,比如反對戰爭,爭取減稅等等。當然,這些議題都是有黨派與候選人傾向的,所以支援議題也等於支援了黨派。
根據最新的法律,工商界、工會以及各種利益集團都不得直接向候選人捐款,不得為政黨提供“軟錢”。這些集團也不能直接去為某個候選人效力。也就是說,大的利益集團不得直接用金錢去支援候選人。
但是,根據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原則,公司和工會都可以組織起自己的“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mittee,簡稱PAC)。這些組織可以從自己下屬的個人那裡募捐。這種組織形式還是工會的發明。1944年,美國產業聯合會——產聯——成立了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為羅斯福總統連選連任募捐。當時的法律規定,工會不得給聯邦一級的競選人捐款。這個委員會募得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