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中的”一位黃皮白瓤的歷史學家,用來證明傳統〖中〗國,以熟讀詩書的文人治理農民”,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都以儒家倫理為圭臬,缺乏數目字的管理傳統,因此〖中〗國沒有走上資本主義的道路云云。
此後,這成了法學界有關〖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一個定論;一些經濟學家以及其他學科的學者,也都一再引用這段話,作為〖中〗國社會不注意保護私人產權”以〖道〗德治國的證據。
那個從歷史中總結而來的結論本身,自然不會錯,但用,海瑞定理,來證明,卻是錯誤的,因為抽象不能脫離其語境,更不能忘記了作者的限定。而那位黃教授以及諸多引黃者,都無視了海瑞同時寫下的另外兩段至關重要的文字,正犯了斷章取義的錯誤。
被黃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以往官府”多說是詞訟作四六分問,方息得訟。謂給原告以六分理,亦必給被告以四分。給被告以六分罪,亦必給原告以四分。使二人曲直不甚相遠,可免憤激再訟。然此雖止訟於一時,實動爭訟於後。因為理曲健訟之人得一半直”纏得被誣人得一半罪,彼心快於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訟繁興矣。可畏訟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於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