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來,就形成了憲法的框架。等到有人再來反對時,則木已成舟,大多數人都不願意前功盡棄。即便有所不滿,也同意妥協,以免功虧一簣。這種做法,你說它是政治智慧也可,說它是無可奈何也行,甚至說它是“陰謀詭計”都成立(確有部分學者持此一說)。但在我看來這無關緊要。重要的是他們把會開起來了,而且最後還把憲法制定了出來。
三 摸石頭過河(2)
這裡面無疑有著麥迪遜的功勞。詹姆斯·麥迪遜,弗吉尼亞人,祖先是木匠,父親是地主,自己則畢業於新澤西學院(即今普林斯頓大學),後來又自學法律。他身材矮小(一米六十),體質瘦弱(四十七公斤),雖有民兵上校軍銜卻並無作戰能力和功績。上帝賜予他的,似乎只是非凡的智慧,這使他在政治領域長袖善舞遊刃有餘。在美國的建國史上,先後有過三次大分化,麥迪遜每次都站在了勝利者一邊。第一次是獨立戰爭時期,美利堅民族面臨生死抉擇。聯合殖民地的領袖們一派主戰,一派主和。最後主戰派勝,主和派淡出政治舞臺,麥迪遜是主戰派。第二次是制憲會議前後,十三個邦走到十字街頭。邦聯領袖們一派主張聯合,一派主張分治。最後主張聯合者勝,主張分治的淡出政治舞臺,麥迪遜主張聯合。第三次是華盛頓執政期間,政府分裂為以傑斐遜為首的一派(後發展為民主共和黨)和以漢密爾頓為首的一派(聯邦黨人),麥迪遜是傑斐遜的親密戰友。較量的結果,傑斐遜當選第三任總統,連任八年。麥迪遜作為傑斐遜的國務卿順利接班,又連任八年,然後交班給自己的國務卿門羅,同樣連任八年。聯邦黨人淡出政治舞臺,只剩下一個約翰·馬歇爾在最高法院孤軍奮戰。麥迪遜每次都站在“正確”的一邊,這個人真是好生了得!
實際上,儘管出席費城會議時麥迪遜資歷尚淺(時年三十六歲,弗吉尼亞議員),威望遠不能和華盛頓、富蘭克林他們相比,卻是這個群英薈萃的會議的核心和靈魂,後來史學家甚至稱他為“聯邦憲法之父”。這說明麥迪遜必有過人之處。根據佐治亞代表威廉·皮爾斯的《制憲會議代表性格描述》,我們發現他有三大優點:一,集政治家的深謀遠慮和學問家的博聞強記於一身;二,熟悉法律和政治,對邦聯的事務瞭如指掌;三,循循善誘,侃侃而談,特別會說服別人。因此,“他在制憲會議中總是處於引導地位”,“在辯論的任何關頭,總是作為最瞭解情況的人走在前面”。
皮爾斯的說法並不誇張,麥迪遜確實是費城會議的掌舵人。他知道什麼時候應該揚帆遠出,什麼時候應該躲避風浪。5月30日,會議剛剛做出“應該建立一個由最高立法、行政、司法部門組成的全國政府”的決議,代表們就因全國議會的席位問題產生嚴重分歧。麥迪遜提出,新的全國議會,不能再像《邦聯條例》規定的那樣,每邦一票表決權。這個提議得到賓夕法尼亞代表古文諾·莫里斯的附議,特拉華代表團團長喬治·裡德卻提出強烈抗議。裡德說,特拉華代表團的使命,受到本邦議會授權的限制。特拉華議會的授權書說,該代表團不得同意改變每邦一票平等表決權的規則。這個授權,是在會議一開始時就宣讀過的。如果一定要把這種改變確定下來,本代表團就只好退出會場,回特拉華去了。
這當然不行。儘管麥迪遜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也相信這一改變終將實現,卻認為應該照顧代表們的感情,不能剛一開會就把特拉華代表團弄得很尷尬。他建議暫緩討論這個問題。會議同意了他的建議,改為討論全國議會是否應該實行兩院制。
這個提案在第二天很順利地就透過了。這就形成了會議的第二個政治決議:“全國議會應由兩院組成”。在後來的幾天中,會議還透過了一系列決議,比方說,全國議會第一院(即眾議院)議員由人民選舉,第二院(即參議院)議員由各邦推選,邦聯議會的立法權全部移交全國議會,全國議會對各邦無能為力的所有事務都有立法權,對各邦議會的違憲立法有否決權等等。另外,會議還透過決議,設全國行政長官一人。該行政長官控制立法的複決,有權否決議會的立法,但議會兩院可以分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否決行政長官的否決。這些決議都是十分重要的。它們是與會代表合作的結果。
可惜,好景不長,僅僅才過了九天的“蜜月”,麥迪遜們的“石頭”就摸不下去了。因為美國憲法這顆“太陽”固然在一點一點上升,籠罩在它頭頂上的疑雲也在一點一點積攢(這一點我們後面還要細說)。繼特拉華代表團差一點就要退場之後,康涅狄格的羅傑·謝爾曼,馬薩諸塞的艾爾斯沃斯·格里,南卡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