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部分(2 / 4)

小說:四面牆 作者:蝴蝶的出走

的局面,關鍵在於政府,政府的整體形象不扭轉,它下面的零件談何光彩?

關於這一點,我再《四面牆》初稿裡說過一段話,後來刪除了,現在恢復一下,算結尾好了。

“向大多數疾惡如仇的好警察此致那個敬禮,希望你們堅持;同時,對被一隻或者好幾只死老鼠弄臭的一鍋好湯表示同情和遺憾,希望你們把死耗子挑出來後,多加清水摺摺邪味,畢竟,為個死老鼠把一鍋湯都倒了重熬也不太現實。”

可見,我基本上還是個社會改良主義者,我對社會的將來還是充滿幻想的。

這時另一個具有警察身份的朋友加入進來:轉自起點“欲歸無從”說:

□ 我對書評中的那位警察前輩說幾句.

1。電棍打人時確實是可以打出焦斑的.用那種大約1萬伏的電棍(1米長,六節專用1號電池,充電型).說明書裡註明嚴禁對準人體頭部和心臟部位電擊的那種.我曾用過一次,電嫌疑人的大腿部,褲子沒有痕跡,但他腿部確有焦斑.電擊以後空氣裡有一種好象涼涼的味道,有點刺鼻。

2。我因為涉嫌受賄,索賄也被羈押過3個月(最後宣判無罪),號裡的情形我也瞭解,我一發小就是所謂的"政府".普通犯人想檢舉別人找不到管教,也是事實.其實現在的所謂"聊號"只不過是給一少部分人(多為有錢權的)抽菸找個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已,我在羈押那段時間有次在搜號時查到了煙,被砸了鐐子.號裡不敢放煙了."政府"每天找我聊號兩次,上午3小時下午3小時,就是讓我把煙抽夠,回號不抽.您可想而知其他人聊號的機會,別說普通犯人,就是每個號裡安排的"情況"都不怎麼提了.所以我相信哥們說的是事實

3。您說的第三點我同意,金魚眼這個人竊以為就算不是什麼協警的話,最多也就是個工勤事業編(給司機,門崗什麼配的編制,不授銜,但享受老保,不知道前輩您那兒有這種編制麼?),我們這都是有"警號"(10人間,跟管教一起吃飯,不用盤板反省)的,如果"警號"關不下了,就關在"少管號","待遇"和"警號"差不多.不可能跟普通成年犯人關在一起的.我鄙視金魚眼這個人.

4,關於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中十個月也沒下判決這個事,也是有的.<刑訴法>124至128條中有規定,請您參照.另外涉嫌重大經濟案件的偵察時限會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偵察時限要長.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5。在審訊過程中打嫌疑人這個情況我能理解,我們目前重視的是口供,證據其次(法律認定嫌疑人時除外),在審訊的過程中我們一般都是採取一個恐嚇手段另一個採取感情攻勢的取證手段,即所謂的"黑臉和紅臉",相信99。9%的人民警察都是採用過刑訊逼供(或變相的)這種手段的.對國內的犯罪嫌疑人這已經成為最有效的一種審訊手段了.但如果不幸嫌疑人被打出了問題,我們就只能死不承認,抓緊協調嫌疑人家屬,儘量經濟賠償並自任倒黴了.但領導是會幫忙的,因為他要付連帶責任可能烏紗不保.

6。現在警察自律的很,這點我也認可.因頭上有五把寶劍懸著(五條禁令),腳下有廣大的輿論監督.在公檢法司系統中公安確實是做的最好的.聽了百姓"吃完原告吃被告"的順口溜,我想不用說也應該知道指的是哪種職業.不過我們最近在輿論方面的造勢也很明顯(任就是例子),我也覺得應該讓老百姓知道我們這些(排除公安隊伍中的一小部分人)在工作的真實的人.但絕沒有崢嶸歲月何懼風流那麼堂皇,因我們也有七情六慾.也像百姓一樣是個普通人.

7。任何職業,人,事都是會有褒貶兩個方面的評價的,公安工作更是如此,所以對部分百姓的不理解甚至漫罵,我一笑置之.人們大可以把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發揮到極至,我們無權干涉(反動的除外)。呵呵

8。至於涉嫌犯罪警務人員的羈押場所問題,理論上說您是對的.但實際情況會稍有出入.我在被羈押期間開始確實被異地羈押,但逮撲證簽了以後就被轉回了本地直到法院宣佈無罪.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9。我們拿個三等功確實沒有檢察院容易,這點我認同.我們三等功的概念意味著您是部級督辦案件,限期破獲以後的主要偵破人員,意味著漲2級工資,意味著下批提幹名單中可能會有您的名字。。。(我指個人三等功).

10。群眾有上訪的權利(即便是錯的,即便是無理上訪),這也是每個領導最頭痛的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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