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基本上是建立在理論基礎上的,在理論上你是對的、我是錯的。
1,電棍:如果連續不斷地電擊呢?而不是象你暗示的那樣捅逗幾下?我見的稍微嚴重(不是最嚴重)的結果是一個犯人臉上被電成一個楓葉大小的紫紅斑,很久才下去。你自己或者你看過你的同事同時向一個人使用幾根電棍是什麼狀況嗎?
2,首先我遇到的管教並沒有象你說的那樣“每天也要找部分在押人員談話,”。當然,說犯人找不到管教有些可笑似的,可你要了解當時我們的心理,是不能出哪怕稍微一點差錯的,不能驚動那些想越獄的人,否則證據沒了,我們說不清,以後不好混,在犯人裡“不好混”的滋味是很恐怖的。
3,這個問題不討論,我對警察是保持應有的尊重的,除了和做警察的哥們兒喝酒時我會罵他們,在公眾場合我從不說警察壞話,尤其是中國警察說不得。實事上我已經在避諱,我見到的金魚眼並不是協警,而是一個真實的警察。其實報道和現實中有多少警察比金魚眼更操蛋,你不會比我更糊塗。我做過教師,我認識很多醫生,這兩個行業應該受尊重,可我並不避諱一點,就是教師和醫生裡面有不少敗類,比普通人下流無恥的敗類。所以,不要講“侮辱形象”這樣可憐兮兮的話,如果是憤慨就更可笑了,形象是靠自己建設起來的,誰也”汙辱”不了。
至於你說:“警察要是犯法關押在看守所是不會向金魚眼那麼掉價的,也不可能有什麼人能欺負得的。”這一點我倒是願意舉雙手贊成,畢竟在自己家裡嘛,自己人怎麼能在那些地痞流氓和被冤枉的老百姓面前“掉價”?你覺得這樣很驕傲是嗎?
我說過“這個問題不討論”。
4,這就更理論化了,別跟一個勞改釋放犯談《刑法》,如果你只是一個普通警察,你基本上不會比犯過法的人更深切地瞭解法律的本質。
以事實說話:我是2000年10月中旬開始刑拘的,下判決的時候是轉年8月,你算算時間好了。我在市局監舍裡,象你說的這種“不可能”比比皆是。
報道上說的那個在看守所被關了20多年的案子你知道不?用搜尋引擎看看“超羈押”這幾個字,網路會給你多少相符合的結果?你會震撼嗎?警察弟弟?
發言人:笑臉好狼
老大你好,我不是個你所說的年輕警察,我從警十年了,在一線工作也有五年了。公安工作我接觸了一點。不是一無所之,我承認公安中有敗類,但很少,我自認為不是很少中的一個。警察我接觸得更多,小節上有個別人我看不順眼,也有自私的人,但違反大原則的倒沒見過一個,相反倒黴的倒見過幾個,現在的一線警察日子很苦,也過得很冤,不像你說得那樣是摸不得,說不得的。說幾個例子。1一次是一年前我接到110指令,說我所轄區附近有人打架,我到了現場,將打架雙方給制止住了,打架的雙方是一男一女。我叫雙方跟我去派出所,這時男的弟弟也到了現場,他什麼話不說上前就打那個女的。一腳把那女的給踹倒在地上,接著就扯著那女的頭髮就打,我上前拉他,阻止他打人,並向他表明警察身份,他不聽勸阻,仍繼續打那女的,我拉幾下沒拉動,他有一米八多吧,身體勁很大,我見拉不動,就用拳擊打他後頸(我不敢打頭,怕打出問題來)。才將他拉起來,我拉著他前臂要把他帶近警車,他開啟我手,要跑,我上前扯住他衣服,他後退,衣服壞了,他仍要跑,我下邊有腳絆他腿,沒有摔倒他,他想反抗。我說我是出警人員,襲警是違法的。你是誰那女的認識,你跑不到哪裡去。他才沒再反抗,跟我上了警車。 你說這種當著警察面打人的行為是不是該拘留?我回去就談材料給他報治安拘留,人是拘了,他接著就到局裡告我出警時打他,他哥哥告我出警時飲酒。幸好當時除了那個被打的女的外還有好幾個群眾給我作了證明,我才沒被冤上值班飲酒的罪名。打人的事受到了領導的批評,叫我注意工作方法。老哥你說說,當時那種情況,我不打那一下,能把他給拉下來嗎?
2。審查嫌疑人時,我知道有打人的事發生。不客氣的說,我也動過手。這都是在掌握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後,為了深挖餘罪不得不行的辦法。以理服人,政策攻心有用嗎?我覺得一點用都沒有。2003年十二月十八日,我所轄區內發生一起搶劫。起始是搶奪,兩嫌疑人騎著一輛摩托車經過一女的身邊,將女的包給搶走了,女的喊人追,兩嫌疑人路不熟,騎進一校園內,一人下車跑了,一人被女的攔住,他打了那女的。我將他帶至派出所。他說他是好人,被人冤了的。我怕他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