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4 / 4)

小說:陳書 作者:理性的思索

人不服,誣枉者多。朝晚二時,同等刻數,進退而求,於事為衷。若謂小促前期,致實罪不伏,如復時節延長,則無愆妄款。且人之所堪,既有強弱,人之立意,固亦多途。至如貫高榜笞刺爇,身無完者,戴就燻針並極,困篤不移,豈關時刻長短,掠測優劣?夫與殺不辜,寧失不經,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斯則古之聖王,垂此明法。愚謂依範泉著制,於事為允。”舍人盛權議曰:“比部範泉新制,尚書周弘正明議,鹹允《虞書》惟輕之旨,《殷頌》敷正之言。竊尋廷尉監沈仲由等列新制以後,凡有獄十一人,其所測者十人,款者唯一。愚謂染罪之囚,獄官宜明加辯析,窮考事理。若罪有可疑,自宜啟審分判,幸無濫測;若罪有實驗,乃可啟審測立;此則枉直有分,刑宥斯理。範泉今牒述《漢律》,雲‘死罪及除名,罪證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隱不服者,處當列上’。杜預注云‘處當,證驗明白之狀,列其抵隱之意’。竊尋舊制深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寬優,十中不款者九,參會兩文,寬猛實異,處當列上,未見釐革。愚謂宜付典法,更詳‘處當列上’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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