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章 她失憶了(1 / 2)

小說:早安,嶽律師! 作者:顧清渏

兩人吃完飯,就洗了澡回房休息。

蘇青橙拿出手機看上一期林老師的普法影片。

那幾天忙著合唱團的事匆忙上傳了都沒時間好好看看。

林老師講了上次留下的作業,就是那個十二歲女孩牽狗出去玩,結果狗繩把老人絆倒身亡的案例。

問狗主人李四及其女兒要不要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

林老師做了很詳細的分析。

“首先,從刑事責任上來看,這是一次意外事件,無需人擔責。

刑事責任必須有犯罪,犯罪的話有構成四要件——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

而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過錯,即是故意或是過失。

在本案中,第一,狗主人也就是李四並沒有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後果,卻依然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而李四把狗拴在門口,事先並沒有預料到這個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

第二,狗主人也沒有過失。過失是指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後果,因為過於自信而仍然為之造成危害後果,或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後果,卻沒有預見到,從而造成危害後果。

而本案李四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死人的後果,也不是因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所以這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一次意外事件,所以沒有過錯。

即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而且李四的女兒才十二週歲,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主體條件,也不需要責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牽狗的人是成年女性,她看見老人被絆倒還逃跑的情況,明知老人傷勢嚴重,不及時救助會死,仍然逃跑的,就涉及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如果該女子認為老人雖然受傷但不至於死亡,於是逃跑,就涉及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也許有人會說,剛才不是說了是意外,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怎麼又要了?

那是在講狗撞老人之前和之時是不用承但刑事責任的,因為那不可預見。

可是撞倒之後會產生一個救助義務,如果成年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就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好在這個案例中孩子才十二歲,所以沒有這個刑事責任。

從民事責任方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關於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是老人並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意外被絆倒身亡,所以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老人故意去毆打狗,造成狗繩絆倒他,那動物飼養人連民事責任都不用承擔。

而本案中牽狗的女孩只有十二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她造成的他人損害,應該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她在刑事責任上沒有過錯,在民事責任上卻是有過錯的。

也就是說老人的家屬可以向她的監護人提出民事賠償。

至於賠償多少就由雙方協商……”

蘇青橙看著影片,聽著林老師抑揚頓挫的聲音,還沒等看完就睡著了。

嶽景城想問蘇青橙明天什麼時候去醫院,在外面敲了敲門,明明聽到裡面有聲音卻沒人應。

推開門看了看,蘇青橙拿著手機已經睡著了。

他的眼眸裡浮起淡淡的笑,小丫頭心也是真大,都不鎖門,也不怕自己對她做什麼嗎?

他輕輕走過去,把蘇青橙手上的手機拿下來,關了,放在床頭櫃上,幫她把被子蓋好。

然後又輕手輕腳走出來,關上燈,再關門離開。

第二天蘇青橙醒來的時候已經快十點鐘了,她連忙起身。

去到客廳發現餐桌上貼了一張便籤,嶽景城說他有事外出了,早餐在鍋裡,下午再一起去醫院看那個蘇青橙。

蘇青橙想了想,先給凌薇發了一個微信。

“薇薇,你在京城嗎?”

“在,有事兒?”凌薇回覆。

“你的朋友蘇青橙醒過來了,我們一起去醫院看她吧?”

“真的,什麼時候的事?”凌薇大喜。

“就是昨天,不過她現在暫時還說不了話,好像也失憶了,不知道她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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