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已封縣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鈔五百貫,餘物半親王女已受封者。
郡王諸子年十五,各賜田六十頃,除租稅為永業,其所生子世守之,後乃令止給祿米。
二十八年詔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量減諸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乃更定親王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千石,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以二百石遞減,輔國中尉、奉國中尉以百石遞減,公主及駙馬二千石,郡王及儀賓八百石,縣主、郡君及儀賓以二百石遞減,縣君、鄉君及儀賓以百石遞減。自後為永制。
仁宗即位,增減諸王歲祿,非常典也。時鄭、越、襄、荊、淮、滕、梁七王未之藩,令暫給米歲三千石,遂為例。正統十二年定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儀賓自出成婚日為始,於附近州縣秋糧內撥給。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以下祿米,出在前,受封在後,以受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在後,以出日為始。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頗給以糧。嘉靖中,月支米六石。萬曆中減至二石或一石。
初,太祖大封宗藩,令世世皆食歲祿,不授職任事,親親之誼甚厚。然天潢日繁,而民賦有限。其始祿米盡支本色,既而本鈔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厥後勢不能給,而冒濫轉益多。奸弊百出,不可究詰。自弘治間,禮部尚書倪嶽即條請節減,以寬民力。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潤言:“天下之事,極弊而大可慮者,莫甚於宗藩祿廩。天下歲供京師糧四百萬石,而諸府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萬石,而宗祿三百十二萬;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祿百九十二萬。是二省之糧,借令全輸,不足供祿米之半,況吏祿、軍餉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上,猶得厚享,將軍以下,多不能自存,飢寒困辱,勢所必至,常號呼道路,聚詬有司。守土之臣,每懼生變。夫賦不可增,而宗室日益蕃衍,可不為寒心。宜令大臣科道集議於朝,且諭諸王以勢窮弊極,不得不通變之意。令戶部會計賦額,以十年為率,通計兵荒蠲免、存留及王府增封之數。共陳善後良策,斷自宸衷,以垂萬世不易之規。”下部覆議,從之。至四十四年乃定宗藩條例。郡王、將軍七分折鈔,中尉六分折鈔,郡縣主、郡縣鄉君及儀賓八分折鈔,他冒濫者多所裁減。於是諸王亦奏辭歲祿,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歲出為稍紓,而將軍以下益不能自存矣。
明初,勳戚皆賜官田以代常祿。其後令還田給祿米。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御史大夫以下歲祿數,刻石官署,取給於江南官田。十三年重定內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而雜流吏典附焉。正從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階遞減百石,皆給俸鈔三百貫。正五品二百二十石,從減五十石,鈔皆百五十貫。正六品百二十石,從減十石,鈔皆九十貫。正從七品視從六品遞減十石,鈔皆六十貫。
正八品七十五石,從減五石,鈔皆四十五貫。正從九品視從八品遞減五石,鈔皆三十貫。勒之石。吏員月俸,一二品官司提控、都吏二石五斗,掾史、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吏、典一石二斗;三四品官司令史、書吏、司吏二石,承差、吏、典半之;五品官司司吏一石二斗,吏、典八斗;六品以下司吏一石;光祿寺等吏、典六鬥。教官之祿,州學正月米二石五斗,縣教諭、府州縣訓導月米二石。
首領官之祿,凡內外官司提控、案牘、州吏目、縣典史皆月米三石。雜職之祿,凡倉、庫、關、場、司、局、鐵冶、遞運、批驗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閘壩官月米一石五斗。天下學校師生廩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醯之屬官給之。宦官俸,月米一石。
二十五年更定百官祿。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從一品至正三品,遞減十三石至三十五石,從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從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從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從六品八石,正七品至從九品遞減五斗,至五石而止。自後為永制。
洪武時,官俸全給米,間以錢鈔兼給,錢一千,鈔一貫,抵米一石。成祖即位,令公、侯、伯皆全支米;文武官俸則米鈔兼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六、八;惟九品、雜職、吏、典、知印、總小旗、軍,並全支米。
其折鈔者,每米一石給鈔十貫。永樂二年乃命公、侯、伯視文武官吏,米鈔兼支。
仁宗立,官俸折鈔,每石至二十五貫。宣德八年,禮部尚書胡掌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