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屯則領之衛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初畝稅一斗。
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別,命官軍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
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餘糧二十三石,帝命重賞之。寧夏總兵何福積穀尤多,賜敕褒美。戶部尚書鬱新言:“湖廣諸衛收糧不一種,請以米為準。凡粟谷黍大麥蕎二石,稻穀秫二石五斗,稗三石,皆準米一石。
小麥芝麻豆與米等。”從之,著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數。臨邊險要,守多於屯。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委百戶,三百名委千戶,五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屯設紅牌,列則例於上。
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於例。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徵子粒,且禁衛所差撥。於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矣。宣宗之世,屢核各屯,以征戍罷耕及官豪勢要佔匿者,減餘糧之半。迤北來歸就屯之人,給車牛農器。分遼東各衛屯軍為三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無者為下。英宗免軍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