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部分(4 / 4)

小說:奮鬥在晚明 作者:淋雨

浙江月奈米三升,賣鹽一斤,而商賈持鹽赴官,官為斂散,追徵之急過於租賦。

正統時,從給事中鮑輝言,令民自買食鹽於商,罷奈米令,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鹽論,而鹽鈔不除。後條鞭法行,遂編入正賦。

巡鹽之官,洪、永時,嘗一再命御史視鹽課。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朱與言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命中官御史同往。未幾,以鹽法已清,下敕召還。後遂令御史視鹺,依巡按例,歲更代以為常。十一年以山東諸鹽場隸長蘆巡鹽御史。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鹽法。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僉都御史高明整治兩淮鹽法。明請增設副使一人,判官二人。孝宗初,鹽法壞,戶部尚書李敏請簡風憲大臣清理,乃命戶部侍郎李嗣於兩淮,刑部侍郎彭韶於兩浙,俱兼都御史,賜敕遣之。弘治十四年,僉都御史王督理兩淮鹽法。正德二年,兩淮則僉都御史王瓊,閩、浙則僉都御史張憲。後惟兩淮賦重,時遣大臣。十年,則刑部侍郎藍章。嘉靖七年,則副都御史黃臣。三十二年,則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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