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部分(1 / 4)

小說:奮鬥在晚明 作者:淋雨

正統三年,寧夏總兵官史昭以邊軍缺馬,而延慶、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乃奏請納馬中鹽。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既而定邊諸衛遞增二十引。其後河州中納者,上馬二十五引,中減五引;松潘中納者,上馬三十五引,中減五引。久之,復如初制。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

於是召商中淮、浙、長廬鹽以納之,令甘肅中鹽者,淮鹽十七,浙鹽十三。淮鹽惟奈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因淮鹽直貴,商多趨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舊制,所以優恤灶戶者甚厚,給草場以供樵採,堪耕者許開墾,仍免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置倉於場,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餘米以待給,兼支錢鈔,以米價為準。尋定鈔數,淮、浙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引二貫。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後設總催,多削灶戶。至正統時,灶戶貧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負課六十餘萬。

民訴於朝,命直隸巡撫周忱兼理鹽課。忱條上鑄鐵釜、恤滷丁、選總催、嚴私販四事,且請於每年正課外,帶徵逋課。帝從其請。命分逋課為六,以六載畢徵。

當是時,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乃議仿洪武中例,而加鈔錠以償之,願守支者聽。又以商人守支年久,雖減輕開中,少有上納者,議他鹽司如舊制,而淮、浙、長蘆以十分為率,八分給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貯於官,曰存積,遇邊警,始召商中納。常股、存積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景帝時,邊圉多故,存積增至六分。中納邊糧,兼納穀草、秋青草,秋青草三當穀草二。

廣東之鹽,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關吏,越市廣西。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則廢法,禁之則病商,請令入米餉邊,乃許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歲災,京儲不足,召商於淮、徐、德州水次倉中鹽。

舊例中鹽,戶部出榜召商,無徑奏者。富人呂銘等託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中旨允之。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鹽法之壞自此始。勢豪多攙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軍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乃為重法,私販、窩隱俱論死,家屬徙邊衛,夾帶越境者充軍。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頗減存積之數,常股七分,而存積三分。然商人樂有見鹽,報中存積者爭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鹽猶不能給,乃配支長廬、山東以給之。一人兼支數處,道遠不及親赴,邊商輒貿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邊商、內商之分。內商之鹽不能速獲,邊商之引又不賤售,報中寢怠,存積之滯遂與常股等。憲宗末年,閹宦竊勢,奏討淮、浙鹽無算,兩淮積欠至五百餘萬引,商引壅滯。

至孝宗時,而買補餘鹽之議興矣。餘鹽者,灶戶正課外所餘之鹽也。

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灶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其鹽召商開中,不拘資次給與。成化後,令商收買,而勸借米麥以振貧灶。至是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令商人買餘鹽補官引,而免其勸借,且停各邊開中,俟逋課完日,官為賣鹽,三分價直,二充邊儲,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由是以餘鹽補充正課,而鹽法一小變。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臺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

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武宗之初,以鹽法日壞,令大臣王瓊、張憲等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寧侯張鶴各令家人奏買長蘆、兩淮鹽引。戶部尚書韓文執不可,中旨許之。織造太監崔杲又奏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學士劉健等力爭,李東陽語尤切。帝不悅。健等復疏爭,乃從部議。權要開中既多,又許買餘鹽,一引有用至十餘年者。正德二年始申截舊引角之令,立限追繳,而每引增納紙價及振濟米麥。引價重而課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韓雍於肇慶、梧州、清遠、南雄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分,許帶餘鹽四引,引抽銀一錢。都御史秦許增帶餘鹽六引,抽銀六錢。

及是增至九錢,而不復抽官引。引目積滯,私鹽通行,乃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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