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沒有任何關聯),該公司之所以落單,在於其收入確認政策被管理層懷疑不當,要求將淨額法改為總額法。
終端銷售團隊管理的業務模式是按照客戶確定的標準發放終端銷售團隊人員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費用等,發行人按照約定再向客戶收回代墊的款項和相應的服務費。
行人在此業務中存在兩種收費模式:一是按照客戶確認的支付終端銷售團隊的全部費用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二是按照單人單月的管理費收取服務費。
招股書第194頁說,“終端銷售團隊人員的工資、社保、個稅由客戶根據其內部標準確定,公司並不能控制終端銷售團隊人員的工資、社保、個稅等標準,公司收取客戶支付的上述費用屬於代收代付性質,透過其他應收應付科目核算,公司僅就按比例或人員收取的服務費確認為公司收入並繳納有關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招股書第218頁說,“發行人的主要業務之一是為客戶組建銷售團隊並進行管理,銷售團隊的薪酬由客戶確定,發行人與銷售團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客戶確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向客戶收回支付的銷售團隊人員薪酬、業務費用及按照代墊的銷售團隊薪酬、業務費用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
網友認為上述描述之間存在矛盾:
收入確認時認為實質上銷售團隊人員的工資、社保、個稅等標準都是客戶確定的,發行人沒有決定權,所以作為代收代付款核算;但是銷售團隊人員的勞動合同是與發行人簽署的,發行人從法律角度上要承擔其工資、社保、個稅等責任,並不因為發行人與其客戶約定薪酬標準由客戶確定而發生轉移。按照勞動法規定,即使客戶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發行人支付費用,發行人也要以自有資金向銷售團隊人員支付薪酬和承擔社保、個稅等支出。因此個人感覺其收入確認原則有疑問,應該將向客戶收取的全部款項作為收入,而不是僅就差額部分確認收入。
物流
除了上述兩家擬上市公司收入確認存在總額法及淨額法確認之爭外,筆者2008年質疑的上市公司飛馬國際(002210)2006年起貿易執行業務從無到有,發展速度驚人,所謂“貿易執行業務”就是在國內、國際貿易中由專業物流服務商先行“形式買斷”供應商產品,透過專業物流服務商自身的物流網路將貨物配送到供應商指定的產品經銷商或代理商所在地後,經銷商、代理商按預先約定的採購數量付款提貨的服務方式。“形式買斷”是指物流服務商在貿易執行過程中,雖然“買斷”供應商產品,但不承擔跌價和庫存等風險。遇有經銷商或貿易商未按合同約定提貨情形,產品供應商須按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回購原產品。
依筆者理解,這種業務應當歸屬於提供勞務收入,可該公司對貿易執行收入的確認政策讓人感到困惑:
已將貿易執行標的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執行對方,公司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執行標的實施控制,與貿易執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為確認貿易執行收入的實現。
筆者認為這是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標準,而貿易執業收入只能套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標準,飛馬國際在確認貿易執行收入時懷疑誇大了收入規模,依筆者理解,這是提供勞務,不能按貿易標的金額確認收入,只能按實際從上下家收到的差額確認收入,既然是形式買斷,就不可套用銷售商品的確認模式,只能就其提供的物流等服務確認收入。筆者為了核實飛馬國際貿易執行業務收入確認的正確性,對比了同業怡亞通(002183)財務資料(由畢馬威審計),發現怡亞通對貿易執業收入確認是按收取的服務費確認的,並不是按業務量確認收入。即怡亞通是淨額法確認收入,而商業模式相同的飛馬國際卻是按總額法確認收入。
小結
據花農提供的材料,2008年8月7日,IASB釋出了IFRS2008的改進意見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規定:
Features that; individually or in bination; indicate that an entity is acting as a principal include:
(a) the entity has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ding the go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