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1 / 4)

史載此間“粵省大吏置之不問”,基本上持放任態度。兩廣當局之所以如此漠視國家利益,也與道光帝的“不作為”有關。當時,鑑於林則徐的下場,地方官對外不敢強硬;考慮到琦善的下場,地方官又不能軟弱,加之不通時務,不悉外情,於是在外國人的步步緊逼之下,清政府對外政策繼續著戰前的懵懂和混亂,國家與民族的權益不斷喪失。葡萄牙人拒交租金,兩廣官員甚至為之墊付,在稅冊上仍算葡萄牙人完納,以便兩方相安無事。

與此同時,中英之間圍繞著“入城”問題,分歧巨大,雙方一度劍拔弩張,差點兒兵戎相見。令大家喜出望外的是,此事最後獲得了“圓滿”解決。道光帝對此興高采烈,自認為最令他頭疼的“夷務”也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

這是怎麼一回事兒呢?

根據《南京條約》規定,中國向英國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個通商口岸,但只規定籠統的大原則,很多細節尚未敲定。譬如,英國商人到通商口岸做買賣,當他們帶著家眷來到城門口時,守城官兵拒絕放人進城。英國商人毫不勉強,不讓進就不進,住在城外還便於照顧買賣。但當英國領事帶著眷屬隨從來到城下時,守城官兵也是一視同仁,槍一橫,也不讓進,這時問題就麻煩了。

原來,在鴉片戰爭前,外人來華只能住在城郊,不可隨便進城,更不得在城內居住。清朝這一規定是要中國人同外國人分隔開來,因為天朝上國認為不同等級、不同開化程度的人不能混居,否則不僅有失體統,而且容易滋生事端。此時清政府不讓英國人進城,既是維護天朝上國最後一絲顏面,也是充分考慮了中外民眾發生不必要糾紛的可能。

但在英國人看來,能否允許進入城市,既關係著大清朝履行條約的誠意,更關係著英國人維護條約履行的能力和臉面,作為世界霸主的大英帝國的駐廣州領事居然被拒於廣州城外,說起來確實丟人。於是,1843年,正與兩廣總督耆英進行善後交涉的璞鼎查出示了中英《南京條約》的文字,要求耆英履行該條約第二款規定,讓英國人進城。

耆英不懂英文,無奈,英國人現場翻譯:“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的城市和鄉鎮,以進行通商和貿易,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駐紮上述城市和鄉鎮。”翻譯完畢,英國人一臉洋洋自得的神態。

十六、王朝末路(5)

不料清朝官員不慌不忙,拿出一份中英《南京條約》的漢語文字,扔給英國人,既然你懂漢語,你自己看吧。

英國人滿腹狐疑,拿起《南京條約》的漢語文字一看,頓時吸了口涼氣。原來,《南京條約》第二款的漢語表達是這樣的:“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大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

《南京條約》的英漢文字在英國人能不能入城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英文字說無論是英國商人,還是英國領事,都有權居住在五個通商口岸的城市;但漢文字卻明確規定英國商人只能居住在通商口岸的港口,而港口是在城外的,看來英商只能居住在城外了。英國領事可以在通商口岸的“城邑”居住,但並沒有界定“城邑”是城裡還是城外,在此處應該指城裡。

漢英兩種文字表達不一,應該以哪個文字為準呢?《南京條約》沒有規定。而且,最令英國人窩火的是《南京條約》英漢兩種文字都是英國人單方面制定的。簽訂和約時,清政府所能做的就是簽字畫押,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商量餘地。算計來算計去,到頭來英國人把自己算計進去了,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啊。

英國人狠了狠心,決定認賬,放棄英商進城的要求,但要求英國領事能夠進入廣州城。耆英表示戰爭剛剛結束,民眾驚魂未定,此時英國人如在廣州城內居住,容易發生不測,需待雙方繼續進行一段時間的貿易,相安無事之後,再提此議。

耆英的聰明之處在於他未同意,但也未拒絕要求,並將該要求推到不可預見的將來。璞鼎查聽耆英說得振振有辭,加之以前《虎門條約》的簽訂十分順利,而且耆英還親自出面替英國人在城外珠江邊上租了一塊地,允許他們在那裡建房居住,所以,璞鼎查同意暫時擱置入城爭議,留待以後再說。

轉眼過了兩年,道光二十五年(公曆1845年)春,英國人又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雙方公文往來幾十次,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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