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部分(3 / 4)

小說:刀筆吏 作者:這就是結局

陵州。到了仁壽縣進行錄囚。

在這裡,他們又遇到了不少有爭議的案子。

其中有一個,在現代人看來不可思議的,但是卻在古代作為重罪加以處罰。

案情是這樣的。案犯李三的祖父被同村的王老五因為瑣事所殺,本來這王老五已經被判處了死刑。可是皇帝李治登基的時候大赦天下,包括死刑犯都全部赦免。於是王老五獲得赦免了死罪。衙門下令讓他一家人遷移到發配地點去避開兩家的仇怨。可是這王老五是地方上的一霸,加之他們那山村又很偏僻,衙門也忙著別的事情,就沒有督促他遷移。這李三又是一個老實巴交的人,不敢惹事。明明知道王老五沒有遷移,卻也沒有吱聲,更沒有到衙門去告發。

直到最近,縣衙無意中發現王老五還在村裡並沒有遷移到流放所去。這才派了皂隸,將他一家強行解送到了千里之外的流放所定居,不準再回故鄉。同時,衙門問了這李三,李三承認他知道王老五沒有遷移,但是沒有告發。於是,衙門就判處了他徒兩年。

這李三覺得很冤枉,怎麼我的祖父被殺了,兇犯遇到大赦被免死,他沒有遷移,反而要治我的罪?於是喊冤。

承辦書吏經過審查之後,也覺得這李三太冤枉了,老實巴交的也挺可憐,於是作出裁判,擬作出無罪判決。

聽了承辦書吏的稟報,武月娘和長孫嫣然又開始爭執起來。

長孫嫣然道:“李三明明知道殺死自己祖父的人還在村裡,沒有按照規定遷移,他卻沒有告發,這就是一種不孝的表現,《永徽律》規定得很明白:‘諸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二千里。期親;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遞減一等。受財重者;各準盜論。雖不私和;知殺期以上親;經三十日不告者;各減二等。’——李三的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不告發處理,減二等,所以判處了徒二年。沒錯啊。”

武月娘捧著《永徽律》一直在琢磨,半晌,才說道:“這種大赦之後罪犯沒有遷移,而受害人家屬知道卻沒有告發這種情況,《永徽律》裡沒有規定,既然沒有規定,就不應該治罪啊。”

長孫嫣然道:“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從這一條推出來嘛。這一條已經規定了:‘知殺期以上親;經三十日不告者;各減二等’——這個知道並不限於在案發之前還是案發之後,也沒有說不包括遇到赦免之後明知對方沒有遷移而沒有舉報的這種情況。按照類比的原則,可以用這一條處理。”

武月娘噘著嘴道:“不行!前面咱們討論都說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現在怎麼又用類推來說事呢?我覺得這不合理!”

長孫嫣然望向蕭家鼎:“我們還是請蕭執衣來評判好了,他才是這次錄囚的最終決定者。”說罷,期待地望著蕭家鼎。她相信蕭家鼎一定會支援自己的,就像前幾次一樣。這不僅僅是因為兩人是戀人,還因為她的判斷來自於多年對法律的研究,她堅信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

蕭家鼎其實也知道長孫嫣然的判斷是對的,因為這種情況,後來的《永徽疏議》已經作了明確規定,跟長孫嫣然所說的一樣。如果從這個角度看,他應該支援長孫嫣然。但是,從現代道德倫理觀來看,雖然李三明知殺害自己祖父的仇人沒有按照規定遷移到流放所去定居,的確違背了倫理道德,但這也僅僅只限於違背道德的層面,還不應該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地步,僅僅因為沒有告發就被判刑,這是蕭家鼎的法律觀所不能接受的。

因此,他權衡之後,還是覺得應該按照自己的道德倫理和法律觀來處理這個案子。

於是。他沒有支援按照唐律本來是正確的長孫嫣然的觀點,而是微笑著道:“我也覺得武姑娘說得有道理,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還是不應該治罪為好。”

武月娘非常得意。瞧著蕭家鼎:“你這小執衣還是有幾分本事的。”

長孫嫣然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蕭執衣。這個規定是可以類比的啊。明知殺死自己祖父但是被赦免死罪的人,沒有按規定遷移。卻沒有告發,這個危害並不亞於明知人殺害自己的祖父而沒有告發……”

長孫嫣然滔滔不絕地解釋著,蕭家鼎微笑著聽,沒有插話。一直到她說完了,蕭家鼎還是那句話:“我覺得武姑娘說是對的。”

長孫嫣然氣得將手裡的《永徽律》重重地摔在了桌子上。

武月娘走到她身邊,笑嘻嘻道:“嫣然,前面差不多都是你對了,這一次就讓我也對一次唄!別這樣小氣嘛!”

“這不是小氣的問題!這是辦案,辦案對就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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