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牛就摔死了。結果讓鄰居小食坊的謝老三給看見了,他一直嫉妒我家小吃鋪生意好,說我歪門邪道把生意搶了,經常找我們的岔。這次他見到我家牛死在了後院,便跑去衙門告了我,說我故意殺牛。差役就把我給鎖到了縣衙門,我無論怎麼解釋他們都不相信牛是自己摔死的,要治我的罪。幸虧還有人幫我作證,說我沒有故意殺牛,最後衙門才定了我一個誤殺,不處刑,昨天把我放出來了,但是把我的死牛抄沒充公了。我氣得很,找衙門理論,他們說這是贓物,必須罰沒。——公子,一頭牛可值八貫錢啊。就這麼罰沒了?我又沒有故意殺牛,憑什麼罰沒我的牛啊?”
在唐朝,牛和馬是屬於特別保護動物,故意殺牛、馬的,處徒一年。過失致牛、馬死亡的,則不處刑。至於對故意或者過失殺死牛、馬的,死的牛馬是否屬於贓物沒官,裡沒有規定,但是,在幾年後的裡卻是明文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殺死牛、馬的,牛肉和馬肉都屬於個人財產,不是犯罪工具,所以不能沒收入官,而是要返還原主。所以,縣衙的判罰是錯誤的。
蕭家鼎一聽就知道這案子其實很簡單,只是當今官員不能從簡單的永徽律中得到結論。這需要一定的法律素養才行。當下道:“我明白了,衙門沒收你的牛馬是錯的,你這事啊,不用寫什麼狀子,因為你要告的不是別人,而是衙門,是衙門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