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4部分(2 / 4)

稱,“民治的政府”可能會損害人民的權利和自由。這是為需要一個象過去一樣的“民享的政府”作辯解的。這種主張得到保守派政黨的支援而加強了。改進黨所擬的憲法草案強調,需要透過保留天皇的君權來保持日本獨特329 的國體。但是,草案規定:建立內閣負責制的原則;天皇透過國會行使權力;參議院從屬於眾議院。自由黨的建議基本上與改進黨的相似。它設想天皇仍超於法律之上,個人權利要受法律的限制。社會民主黨人還沒有發表他們的建議,但是他們表明將支援增加內閣權力的修改意見。共產黨是唯一堅持進行根本改變的政黨。他們於1945年12月30日在他們的報紙《赤旗報》上發表了他們認為憲法應遵循的原則要點。他們沒有提到天皇。他們建議權力歸人民所有,內閣對國會負責,人民應有政治、社會和經濟的自由,包括工作的權利和受教育的權利,階級差別和家族差別應予剷除。

修改憲法的問題很快就達到了高潮。首先,從內閣委員會的各種修改草案中可以越來越清楚地看到,政府是不打算作根本修改的。1946年2 月1 日向盟軍最高統帥提出的最後草案的許多方面,是明顯地與波茨但公告相矛盾的,也是與同盟國的建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的觀點相違背的。根據這個草案,天皇仍然是中心人物,保留著君權。雖然天皇要透過國會、內閣和法院來行使自己的權力,但個人自由和人權仍受到法律的限制。

樞密院仍然保留著,武裝力量仍准許存在。關於內閣對人民選舉出來的者員負責的原則,以及司法獨立的原則,都沒有條款加以保證。

這種形勢使得盟軍最高統帥部的民政局採取措施來保證它在憲法修改中起支配作用。第一步,是為盟軍最高統帥的行動建立合法根據。1946年2 月1 日,民政局主任惠特尼將軍向麥克阿瑟提出了關於這個問題的一份草案。惠特尼主張:“在遠東委員會對這個問題沒有作出決策的情況下(遠東委員會的決策當然有控制作用),您對於憲法改革擁有權力,正象您對於佔領和控制日本的其330 他實質性問題擁有權力一樣。”備忘錄最後說,在沒有遠東委員會決定的情況下,盟軍最高統帥的執行權不受任何限制,除非盟國委員會要限制行使權力的方式或遠東委員會要檢查盟軍最高統帥部可能採取的任何行動。

麥克阿瑟於2 月2 日和3 日與惠特尼商談,並決定有幾點應寫入新憲法。天皇將是國家的首腦,他要根據憲法行使職權,要對人民的基本意志負責。第二,必須廢除“國家擁有作戰的最高權利”,日本應放棄把戰爭“作為解決爭端甚至作為保衛自己安全的手段”。除了皇室以外,貴族制度只限於目前這一代,貴族沒有政治權力。最後一點是建議仿照英國制度制訂預算。還進一步決定,根據這些原則的性質和運用來指導日本政府的最有效辦法,就是準備一個包含以上這些原則的憲法草案。

因此,從2 月4 日到10日,盟軍最高統帥部的民政局實際上成了一個制憲會議。

對起草者起指導作用的某些一般性原則經達成協議。這些原則包括使用日本術語和在可能的地方採用英國制度。他們設想一個內閣有廣泛權力的一院制立法機構。主權屬於人民,但要透過三個行政部門來行使。民權將得到保證,內閣對國會集體負責,在得到不信任投票時,必須辭職,或解散國會。彈劾只限於罷免司法人員時使用。新的憲法草案在一個星期多一點時間內就完成了。惠特尼得到麥克阿瑟對草案的正式批准後,於2 月13日會見了內閣的主要代表,通知他們松本草案不能接受,交給他們一份盟軍最高統帥部的草案作為新的修改準備工作的指導。至於在這些會議中到底有些什麼情況,各方報道大不相同。據稱日本被迫不加修改、不加討論地接受了民政局的草案。這331 次會見的官方報道不能使人相信,因為它似乎是明顯地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說,並沒有強制日本人採取進一步的行動;另一方面又說,已警告日本人“要是內閣不採取行動的話,麥克阿瑟將軍準備自己把問題攤在日本人民面前”。顯然,如果麥克阿瑟直接把草案攤給日本人民,這就意味著內閣未能起草一個可以接受的草案。沒有一個內閣能在受到這樣的公眾譴責後繼續存在下去。

儘管對內閣的未來存在著這種間接的威脅,包括松本在內的幾個內閣成員仍然爭辯著,要把修改減少到最低限度。最後,內閣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歧由天皇解決了,天皇贊成對憲法進行根本性的修改。內閣增加了兩個大臣,這兩個大臣都主張對憲法進行廣泛的修改。盟軍最高統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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