鋇姆⑿惺欠窨贍苡欣�詮�搖�
同調節投資額有關的一個補充問題是,限制個人手中保留的、準備花費在政府認為不必要專案上的款項的數目,並防止因為不加制止地聽任增多了的遊資去購買數量不變的消費品而可能造成的物價普遍上漲。鑑於大戰爆發前的那幾年政府在軍備和其他計劃上的開支大大增加,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要處理這些問題,最明顯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徵稅。納粹黨僥倖發現:在他們上臺時德國存在著一個效率很高而包羅很廣的稅收制度。這個制度以1919…1920年的所謂埃茨貝格爾賦稅改革法為藍本,是在德國面臨鉅額的賠款要求時開始實行的,其目的在於徵收國民收入的一大部分來應付這些要求。納粹黨未作什麼修改,就採用了這一制度。
作為減少購買消費品和防止通貨膨脹的手段,除了高稅率和控制發放紅利外,還有種種有關物價和工資的規定予以補充。物價管制作為經濟政策的一種主要武器,早在經濟蕭條時期就作為布呂寧政府的通貨收縮政策的一部分而在德國實行,但在納粹黨的手中,它的作用既經過修改而又予以擴大了。問題從降低原有的物價水平變成在可能的情況下防止物價上漲,而物價管制當局的作用,也從主要從事監督變成主動規定物價。隨著本世紀三十年代的日益繁榮,再加上——特別在1936年以後——大規模的重整軍備,幾乎在經濟的各個領域內都是求過於供。對於重整軍備的計劃所感到的憂慮,導致德國政府在1936年秋天收緊了對整個物價管理機構的控制。根據1936年10月29日的一項法令,設立了一個直屬四年計劃組織的新的物價管制委員會。先前授予任何政府部門的監督、批准或規定物價的全部權力,都移交給了物價管制委員會主任。除工資和薪俸不歸他負責外,管理商品和各種各樣服務專案的大權都授給了他。他不僅負責為到達最後消費者手中的商品規定價格,而且負責對生產過程各個中間階段中的價格也進行監督。
從1936年起,德國物價政策的基礎就是1936年11月26日的凍結物價法令。根據這項法令,除特別許可的外,物價管制委員會主任禁止任何物價提高到超過1936年10月17日的水平。由於物價凍結不僅凍結了個別商品的價格,而且凍結了各種商品價格之間的關係,例外的情況在隨後幾年中必然非常多,到1940年中期,總計達到七千起左右。但是總的說來,物價水平卻保持得相當穩定,批發價格的指數(以1913年為一百)從1936年的一百零四點一上升到1939年的一百零六點九。
由於經濟蕭條造成了普遍失業,工資管制的必要性比物價管制的必要性晚得多才顯露出來。誠然,必要的權力早在行使以前就已經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了。1934年1月20日的勞工管理法具有把工業關係的組織工作直接置於政府控制下的效果:實行了勞工信託人的辦法,授權他們頒佈有關工資和僱用條件的“集體規則”,以代替先前僱主和工人之間的集體協議。當1938年初勞動力嚴重缺乏,提高工資成為普遍的趨勢時,勞工信託人根據同年6月25日的一項法令有權在勞工部指定的工業中規定最高的工資額,並且要求僱主在給予工人較好的僱用條件以前應先徵得勞工信託人的同意。儘管由於亟需勞動力,僱主還是設法透過發放住房津貼、增加家屬津貼,以及透過種種其他方法來規避這項命令,可是在1933年到1939年的這段時期內,工資幾乎一直是穩定的。
正如上一節中所說的那樣,為戰爭籌集經費的整個機構,早在進攻波蘭以前就已經存在了。戰爭的爆發在財政政策方面並未造成任何根本的改變,只不過加緊了限制,並透過對生產和消費的直接控制,進一步代替了財政上的控制。
大戰期間,並沒有設想出幾種額外的收稅方法來,國家的開支由稅收支付的部分不斷地減少。賦稅法的頭一次改變,是隨著1939年9月4日的戰時經濟法令而發生的。這一法令採取了三項措施,即:對所有超過二千四百馬克的收入徵收附加稅,對銷售的菸草和酒類徵收百分之二十的戰時特別附加費,以及要求各州、各地方當局和其他公共團體及半公共團體繳納一筆戰時捐款。此後並沒有作過任何進一步的改變,直到1941年夏天,才把對菸酒的附加費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對股息開始徵稅,並在公司稅之外增收百分之二十五的戰時附加費。唯一重要的其他改變,就是透過互相讓步解決了1924年的稅款爭端。這筆稅是強迫房主繳納的,為的是賠償他們用房屋抵押的貸款由於通貨膨脹而造成的貶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