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部分(1 / 4)

小說:"四人幫"興亡 作者:希望之舟

組織指揮上海康平路事件。

1980年12月13日 王洪文 組織第二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1980年12月20日 王洪文 法庭辯論。

1981年1月25日 〃四人幫〃 法庭宣判。

平心而論,在〃四人幫〃之中,認罪態度最好的要算王洪文;張春橋一言不發,瞪著三角眼,以沉默相抗;姚文元總是咬文嚼字,避重就輕,至多承認犯了〃錯誤〃,不承認犯罪;江青則〃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大鬧法庭,以至寫下《我的一點看法》相抗;倒是王洪文問一答一,問二答二,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早已沒有〃造反司令〃那副不可一世的神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查廳起訴書對王洪文的起訴如下:

〃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王洪文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參與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鬥事件,打傷九十一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組織、指揮了圍攻上海柴油機廠的武鬥,關押和傷殘六百五十人。

〃1976年,王洪文夥同江青、張春橋、姚文元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王洪文指使魯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們的意圖編造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的材料。

〃王洪文夥同張春橋,以上海為基地,建立由他們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裝〃,多次指示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加緊發展〃民兵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一百零一條反革命傷人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1980年12月20日上午,王洪文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作最後陳述(摘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卷》),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我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在起訴書中所指控我的犯罪事實,以及大量證據,都是事實。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我已經如實作了回答。就今天這個機會,我向法庭表個態。〃文化大革命〃運動中,我參與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革命活動,成了這個集團的主要成員,犯下了嚴重的罪行。經過幾年來的反省和交代,特別是在公安預審和檢察院的調查過程中,我逐步認識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以及我個人在這個集團裡面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在起訴書中以大量的事實,確鑿的證據,充分說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革命罪行是極其嚴重的,給我們黨和國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真是罪行累累,罪惡滔天。我是這個集團裡的一個重要成員,我的罪行是大量的,嚴重的,同樣給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特別是我犯下了參與誣陷周恩來總理、陳毅同志等中央一些領導人的嚴重罪行,犯下了鎮壓群眾的嚴重罪行,犯下了組織幫派武裝,煽動民兵武裝叛亂等嚴重罪行。我在這裡向全黨、全軍和全國人民認罪。我自己感到,由於陷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裡邊很深,罪行嚴重,完全轉變立場還要有個過程。但是我有決心轉變立場,改造自己。衷心地希望政府能給我一個改造自己重新作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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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節:押上歷史審判臺(22)

198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王洪文作如下判決:〃判處被告人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洪文表示服從特別法庭的判決,並在最後陳述中申明瞭自己的態度。

關於王洪文為什麼被判處無期徒刑,《國際新聞界》1996年第五期,發表伍修權撰寫的長篇回憶錄《回憶與懷念》中,透露了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量刑和宣判的內情,其中涉及王洪文:

1980年,中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十名主犯的公開審判。6月中央成立一個由彭真同志主持的審判工作指導委員會(也叫領導小組),作為中央對審判工作的黨內指導機構。我被推選入這個領導小組。

審判〃四人幫〃和林彪反革命集團,是黨和人民的一致要求。1980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特別決定,宣佈成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

在如何判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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