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穿之主角光環粉碎機正文卷第268章漂亮姐姐之律政俏佳人“你知道你告個人,也就是告杜玉山意味著什麼嗎?”李主任目光灼灼。
“我知道。”林暮當然知道這意味著她為此要做很多事情,“我們要透過工商查詢、法定代表人、股東威信公證、電話密訪公證,還要找到很多相關案例和法理支援。”
“你想清楚了?”李主任身體前傾。
“當然。”林暮早就想好了,“主任,我們作為律師,不就是要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嗎?”
她想到這個案子,覺得任重而道遠,“我們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有一個共識,那就是執行難,尤其是面對像杜玉山這樣懂法的無賴。好不容易一審二審打完官司了,好不容易打贏了,可那個勝訴判決並不能給當事人帶來實質性的什麼。杜玉山註冊秋水影視就是為了應付這樣的判決,法院判決下來的賠償條款並不能在秋水影視得到執行,因為秋水影視的賬面上沒有一分錢。各方當事人執行異議執行復議一封又一封下來,到時候,別說一年半載了,拖個三年五載的都很有可能拿不到錢。”
李主任很理解,這是他們共同的無奈,一個案子律師竭盡心力打了一兩年,好不容易勝訴了,可是賠償條款卻得不到執行,“那劉宏茂的案子,你可能就要多交給蔣士彬律師做一些了。董事會選高階合夥人的時候,你很有可能會不佔優勢。”
“我們是搭檔嘛,一個案子,難免會有人多做一些,少做一些的。至於董事會的想法,我也沒有辦法左右。我不能因為要晉升高階合夥人而耽誤了手上其他客戶的案子。”林暮想得開。
“那我就不多說什麼了。”李主任也尊重手底下律師的想法。
這接下來的一個月,林暮和蔣士彬都在各自奔忙。
蔣士彬指導劉宏茂的病友為他撰寫了請願書。
林暮在為劉宏茂的案子繼續查詢法條的同時,也在馬不停蹄地為錢總的案子奔波。
不久,第二次公證會開始了。
公證會邀請了不少著名的審判長、法官、法學家、法學教授、律師、警察、檢察官。彩虹網
大家又陷入了爭論。
林暮和蔣士彬依然堅稱劉宏茂的行為並不構成銷售行為。
一位檢察官質疑:“我認為,只要是向外界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就已經構成了銷售行為。劉洪茂幫病友代購藥物,病友給他錢,他給病友提供藥物,不管他有沒有謀利,我都認為這是一種銷售行為。再者說,難道不以謀利為目的,就可以違反法律了嗎,就可以隨意進口假藥了嗎?”
一位法學家支援這位檢察官的看法:“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項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就按照夏律師和蔣律師的看法,劉洪茂並不屬於銷售行為,但是向他提供仿製藥物的外國公司屬於銷售行為。這一點,你們是否承認?”
“這一點我們承認。”蔣士彬不否認這一點,他和林暮提供給大家的劉宏茂和外國公司的聯絡記錄裡面可以顯示外國公司是知道劉宏茂將這些藥物轉賣給了本國的病友的,並且外國公司會直接向本國的病友郵寄這種藥物。
那位法學家接著說道:“那好,根據《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項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提供賬號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劉宏茂提供銀行賬戶的行為構成外國銷售假藥的共犯。”
“不。”林暮反應飛快,“劉宏茂先生提供的銀行賬戶,是應病友要求開的,並不是外國公司要求劉洪茂先生開的,劉洪茂先生也並沒有因此跟外國公司謀利,賺中介錢。這個賬戶主要是收集病友的購藥款,轉給外國公司,是劉宏茂先生為病友提供購藥服務的。這是作為慢粒白血病患者的求藥群體購買藥品行為整體中的組成行為,是買方行為,不是賣方行為。”
審判長這時候開口了:“那麼問題又回到了原點。我想請問蔣律師和夏律師,你們始終堅稱劉洪茂先生的行為不犯構成違法,是否在你們的意見中,只要不以謀利為目的的為國內他人購買大量假藥的行為,就不屬於違法呢?在你們的意見中,我們國家的《藥品管理法》是否只是一紙空文?”
“審判長,我們絕對沒有藐視國家《藥品管理法》的任何意思。”蔣士彬組織了一下語言,“劉宏茂先生確實違反了國家的《藥品管理法》,但絕不構成犯罪的程度,他的出發點是要保障千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