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一千二十四。
鬥分,一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終合數,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餘,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鬥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為合餘。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餘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也,餘為入紀月。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閏交際,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數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余,並之,通法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不滿日餘。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度,不盡為餘。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後全月:以月數加入歲月,以餘加月餘,餘滿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滿歲中,即在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後合朔:以朔大、小余數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餘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法。
求後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入月日及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滿其虛分者,去一日;後小余滿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