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丁郎中應除衰麻,自宜主祭,以終三年。”太常賀循議:“禮,天子諸侯俱以至尊臨人,上下之義,群臣之禮,自古以來,其例一也。故禮盛則並全其重,禮殺則從其降。春秋之事,天子諸侯不行三年。至於臣為君服,亦宜以君為節,未有君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今法令,諸侯卿相官屬為君斬衰,既葬而除。以令文言之,明諸侯不以三年之喪與天子同可知也。君若遂服,則臣子輕重無應除者也。若當皆除,無一人獨重之文。禮有攝主而無攝重,故大功之親主人喪者,必為之再祭練祥,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喪者也。苟謂諸侯與天子同制,國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喪,素服主祭,三年不攝吉事,以尊令制。若當遠跡三代,令復舊典,不依法令者,則侯之服貴賤一例,亦不得唯一人論。”於是詔使除服,心喪三年。
太興三年,遷王導驃騎司馬,轉中書郎,出為廣武將軍、東陽太守,以清潔見稱。徵為太子左衛率,不拜。成帝踐阼,以為散騎常侍、侍中。蘇峻作亂,帝蒙塵於石頭,唯潭及侍中鍾雅、劉超等隨從不離帝側。峻誅,以功賜爵永安伯,遷大尚書,徙廷尉,累